剖析我国商标法及其中外交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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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剖析我国商标法及其中外交涉事件-->剖析我国商标法及其中外交涉事件----无忧论文资料库[摘 要]1923年,中国颁布新商标法以取代之前带有强烈半殖民地性质的《商标注册暂拟章程》,意味着结束海关代管商标注册的局面。此事直接关系列强在华利益和特权,所以遭到列强和各国商会的极力反对和一再无理干涉:公使团提出承认商标法的重要条件是聘用外人为助理;商会提出由列强参与、“共同管理”中国商标行政,并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外交。而中国政府在中外交涉过程中有抗争有妥协,最后采取折衷办法,同意向万国商标联合会聘请专家为顾问。尤为可贵的是,中国商会和商人也以外交后援的方式参与这次中外交涉。可以

2、说,关于1923年中国商标法的中外交涉就是一次干涉与反干涉斗争的过程。[关键词]1923年商标法;商标行政权;外交;商会  中国近代商标立法和商标行政极不完善。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暂拟章程》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但是,这部法律承认列强在商标争议方面享有领事裁判权和之后形成海关攫取商标行政权的既成事实。当时,在华外商商标就在海关挂号,而华商“虽向有牌号、图记之商业习惯,但既无良法,又乏专司,一听商人之自为”[1](P297)。随着我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人们的商标保护意识增强,要求改变过去商标事务“法律不完,事无专责”局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新商标法就是在

3、这样的背景下艰难出台的。1923年5月3日,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拥有自主商标行政权的《商标法》颁布。接着成立隶属于农商部的商标局,“掌关于商标注册各项事宜”。中国政府颁布商标法,成立商标行政部门是对中外商业都有利的事情,也是中国的内政问题。但是,由于商标法的颁布意味着中国收回由海关控制的商标行政权。此事直接关系到列强,尤其是在华外商的利益和特权,所以遭到他们的极力反对和一再干涉,中国的内政问题被迫外交化处理。代写论文围绕着商标法的承认问题,中外进行了一次次交涉。与以往中外交涉事件不同的是,在这次交涉过程中,代表商人利益的中外商会参与其中且起了很大作用,使此事变得更为复杂,体现

4、了社会团体的外交参与情况。本文在探讨这次中外交涉的同时,也探讨中外商会对这次交涉的参与情况。一1923年中国商标局成立后,外交部于11月就照会各国使团,要求原在海关挂号的外商商标重新在商标局注册,但遭到拒绝。同时公使团在1924年1月13日的照会中宣称:“中国政府如能给予担保所有外商条约权利不为五月间颁之此项法律所危害,则使团为协助中国政府起见,正在研究。在静候各本国政府决定之时,对于此项法律及细则能否为初步同意之表示。”[2]说明他们已经表示初步认可新商标法。这一答复立即引起在华外商,特别是驻沪外商的一片哗然和反对,他们通过请愿、致电公使团等方式施加外交压力。在这种情况

5、下,公使团终于在1月30日又抛出“承认商标法的重要条件三项”和“需要与中国政府协商的三项”。接着,领衔荷使欧登科于2月25日再次以公使团的名义向中国外交部提出照会,明确提出商标法“应加改善”的“若干细节”。这两次照会,就形成列强提出承认商标法的四个重要条件,概括起来有四点:(1)取消商标局有权更换商标代理人的规定;(2)商标局聘用“得力专门洋员”为助理;(3)商标公报附英文译本;(4)原来在海关挂号的商标在各国未承认商标法前受到保护,并允许重新登记展期。对于公使团提出的条件,中国政府的答复是极其谨慎的。在农商部总长颜惠庆与英使、荷使的谈话以及农商部次长严鹤龄与美国商务参赞

6、的谈话中都表示了同样的观点:商标注册展期之事可以“商量”;关于商标代理人之事,也可“斟酌”;但对于关系中国商标行政主权的聘外国专家为助手一节,则表示了义正词严的立场,提出“聘用一外人为助理,国民方面必易发生误会,且外国商人心中,不可预挟一中国商标行政必不能满意之想。当先设想其可以办理完善,俟真有缺点发生,不妨再行指出。至于中国法庭,则内地法庭情形,目下虽难详悉,通商口岸之法庭,亦可比较为满意”[4]。可见,中外争议最大之处在于是否聘请外人为助理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中国的商标行政自主权问题。显然,中国政府开始没有做丝毫让步的打算。但在公使团一再施加外交压力的情况下,软弱

7、的中国政府被迫作出妥协。3月19日,中国政府就公使团提出的承认中国商标法的四个条件作出答复:允将注册期限展期六个月,商标公报附英文译本,并遇必要时酌情随时延聘外国专家[5]。这个答复意味着中国在关于聘请外国专家为助理问题上有所妥协,但也没有明确表示商标局立即聘用外国专家问题,也没有明确如何聘用问题。领衔荷使欧登科为此又多次与外交部协商,外交部长顾维钧在会见欧登科的谈话时表示“赞同”聘用外国专家,同时希望欧氏“一面敦劝旅华各商从速注册,一面由商标局访聘专员”,但也遭到拒绝[6]。实际上,此时中国政府不仅表示“赞同”聘用外国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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