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法律关系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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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商标法律关系剖析近年来,我国证明商标的申请量和注册量逐年上升,由此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也在口渐显现。如何通过品牌延伸策略扩大证明商标使用范围值得企业关注一证明商标是商标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目前,世界上约冇20多个国家采用了证明商标制度。我国在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屮对证明商标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近年来,我国证明商标的屮请量和注册量都在逐年递增,因证明商标而引发的矛JS和冲突逐渐显现。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证明商标制度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

2、题予以关注。一般认为,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即是证明商标权的权利人。在美国、法国等国的法律屮,注册人被直呼为“所有人”。但是,根据有关证明商标的法律规定,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口己却不能使用该标志,证明商标所有人对证明商标的口行使用往往是导致该商标被注销的理由,并且法律往往禁止证明商标的转让。更重要的是,证明商标所有人不得拒绝任何具备该商标章程所确认的条件的人使用该商标。如此一來,这个所冇人就有点名不符实To就原产地证明商标而言,其商业价值一方面源于某一地理区域特殊的口然条件,另一方面也源于该区域人们长期劳动的积累,其所形成的独特的自然条件与人文因素相结合的价值形态

3、是难以再造的,它应当是该区域人们的共同财富。反思证明商标的权利主体问题冇重要的实际意义。从我国这几年证明商标的实践來看,己经核准的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很不理想,主耍表现在“所冇人”的地位遭到了漠视,众多的生产者、经营者不能理解他们的“共同财富”被某一主体独占,依然我行我素地口行使用已成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笔者认为,问题的核心就是耍将证明商标的中请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冋归权利人口己。在证明商标制度的背景下,一般将注册人和使用人的关系描述成商标权人与商标使用人Z间的关系,即许可人与被许可人Z间的关系。但是,当明确了证明商标的真正权利人以后,只能说这种描述是

4、牵强附会。当政府、政府机关或其他政府性组织作为注册人时,其是作为公法人,行使保护消费者利益,对某一行业或经济生活的某一方面进行调控的职权。注册证明商标,仅是行使职权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当社会团体作为注册人时,问题就冇点复杂。如果注册人是行业协会,证明商标的注册是为了全体会员的利益,证明商标的使用人主要是协会的成员,注册人与商标使用人就是团体与成员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证明商标往往同吋具有集体商标的性质。但是,当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其他社会团体(比如,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等)甚至是企业组织时,注册人与使用人的关系就值得思量了。笔者认为,对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当作严格

5、的限制。对极少数确需国家从公益的角度进行管理的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是商品原产地的当地政府,或与证明商标涉及的某类商品(或服务)冇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其它政府性组织。除此之外,只有那些真正能够代表某一行业或某一商品原产地区域大部分经营者利益的社会团体,才应当被允许注册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是一个开放性的团体,允许所有符合其设立目的条件的经营者参加,其法律地位应当被明确为证明商标的管理人而非权利人。只有这样,才能理顺证明商标法律关系,证明商标才会被认同,证明商标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指宙的是,现在一些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尽管在名义上也是行业或原产地区域性的社

6、会团体,但往往缺乏代表性;有些社会团体的设立是地方政府主导下的产物,其性质根木不是经济性的口治团体。证明商标权具备可转让性的前提应当是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享有财产权。然而,不能将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等同于权利人,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不能拥有支配性的财产权。实际上,在证明商标存续过程中,注册人一般也不是将商标作为一种财产來经营而使其保值增值。当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为法人时,注册人对其所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是从消费者利益、市场秩序等公法目的考虑;而当注册人为行业协会时,其对证明商标的管理是基于全休成员或其他经营者的整体利益,证明商标的价值大小也不取决于注册人。而且,rti于

7、证明商标制度一般禁止证明商标注册人的营利性使用,很难从商业价值的角度去衡量证明商标本身。更重要的是,由于证明商标与地域的密切联系以及其与消费者利益和与此有关的由场秩序的敏感关系,其可转让的余地很小。为此,美国、法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均禁止证明商标转让。虽然证明商标被纳入普通商标法中统一管理,但其与普通商标之间存冇重犬差异。认清这些差异,不仅冇助于我们认识证明商标的特质,而冃,述涉及到普通商标的具体制度、解决争议的原则和如何适用于证明商标的实务等问题。商标最木质的功能是区别功能,即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在这一点上,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是相同的。但是,普通商标的区

8、别功能,直接指向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权人通过不断提高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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