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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破产程序中特定化货币取回权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破产程序中特定化货币取回权研究-->引言破产取回权的标的一般为特定的物,这种属性的标的物一方面符合物权返还的各种属性,一方面也便于进行区分和辨认。而在破产衍生诉讼审理过程中,申请对特定化的货币行使取回权的现象也频频出现。例如下面对押金要求行使取回权的案例:S公司与Y公司授权的物业服务商G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Y公司名下埃力生国际大厦若干区域。Y公司委托G公司向S公司收取租赁押金及物业管理费押金共计87735元作为合同履行担保。其中,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在租赁期间内不能转作租金或其他费用”。在租赁完毕后
2、,S公司在6月依法办理退租手续,但Y公司未依约返还S公司租赁押金及物业管理费押金。同年8月,上海黄浦区法院裁定受理了某银行上海分行对Y公司的破产申请,Y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清算过程中,S公司认为其存放于Y公司处的租赁押金及物业管理费押金不属于Y公司财产,S公司依法享有取回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取回存放于Y公司处的押金873735元。在清算中发现,G公司收取租金押金和物业押金后已全部转交Y公司,Y公司并未设立专户存放押金,资金进入帐户后与其他银行存款混同,帐目中则以“G公司应付款”列项。Y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立案当日,Y公司帐
3、上货币资金仅存4486.62元。1以上案例即为在破产程序中要求对货币行使取回权的一种情况。该案例的特殊性主要在于S公司要求行使取回权的标的为资金货币,这与通常意义的特定物取回权存在差别。那么对何种财产可以行使取回权?对货币行使取回权特殊性在哪里?货币作为种类物有没有例外情况?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可否让货币具有特定化属性?若不能对该货币行使取回权,那么对权利人有没有其他物权或债权的救济方式?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对破产程序中特定化货币的取回权问题进行研究。关于破产取回权问题,孙向齐的《破产代偿取回权研究》、王黎明的《破产取回权
4、新论》以及王欣新的《破产法》、莱茵哈德·波克的《德国破产法导论》等的文章和书籍,对破产取回权及代偿取回权的问题进行了概括性的研究,对本文的形成具有一定启发作用。本文仅针对取回权的标的为特定化货币的情况进行讨论,包括针对特定化货币本身行使取回权和对代偿财产为货币的情况行使取回权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尝试对以上关于破产取回权的研究提供一种有益的补充。文章大体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文章将对比取回权的一般特征,讨论特定化货币取回权具有特殊性的原因;然后,对实践中判断货币是否具备特定化属性问题进行探讨,具体包括对特定化货币本身行使取
5、回权和对取回标的的代偿财产行使取回权两种情况,并对不能行使取回权时,取回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问题进行研究;最后结合以上分析,探讨对押金行使特定化货币取回权的特殊性和可行性,尝试得出本案例的处理方式。文章将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以期对破产程序中权利人要求对特定化货币行使取回权的情况,找到一种更为公平、更有效率,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法。..........一、特定化货币取回权具有特殊性的原因(一)货币具有种类物属性货币是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分离出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具有如下性质:第一,货币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
6、种类物。货币本身不具有个性,只是为了价值的表彰而充当财货交换的媒介与债务支付的手段。它可以被同价值的货币所替代。第二,货币是典型的消费物。消费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的物。货币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转给别人,货币原来持有人便不能再使用。货币的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占有货币的人即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权人,即货币的所有与占有的一致性。这主要是由于货币的固有属性、价值和交易需求导致。第二,货币不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的诉权问题。货币丧失占有后,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将货币
7、借贷他人或委托他人保管的场合,借用人和保管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贷款人和委托人仅能基于合同行使返还请求权;在货币被盗的场合,则只发生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论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合同的返还请求权、还是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都是债的请求权,不是返还原货币的物权请求权。而货币本身作为交换价值,也是衡量债的尺度。此外,对货币进行占有仅指现实占有,而无间接占有,并且货币不适用于时效取得的规定。.........(二)破产取回权的权利基础及权利行使“破产取回权是债务人进入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
8、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或债务人作为买受人尚未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控制的财产,财产所有人或出卖人所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直接取回该财产的权利。”在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的管理人全面接手债务人财产。在概括占有债务人所占有财产时,管理人并不能事先查明其占有的财产是否都属于债务人财产。对于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不能按照破产财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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