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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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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的有关法律问题文章标题:债权转让的有关法律问题债权转让的有关法律问题一、案例:(问题导入)2004年7月,石家庄长安通达容器设备厂和石药集团内蒙古中润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约定长安通达厂为中润公司加工制作医药用蒸馏塔等罐装设备,期限至2004年底,合同金额678万元。货到付40%,调试后或付50%,剩余价款保质期一年后结清。合同签订后,长安通达设备厂为履行合同需要钢材(板)对河北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的不锈钢的供销合同,由金业公司供给长安通达设备厂400万元的钢板,付款期至2004年底。合同签订后,金业公司如期将钢材交付长安通达厂使用。长安通达厂也如期将蒸馏塔制作完毕
2、并运到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中润公司也已投产使用。中润公司也相继付给长安通达厂部分酬金,但大部分款项没有支付,由此导致长安通达厂也不能全部支付金业公司货款。在此期间的2006年4月1日,长安通达厂被金石容器设备有限公司收购,所有的债权债务由金石公司承继,金石公司与长安通达容器厂也同时将此收购通知了中润公司和金业公司。2006年8月10日由于金石公司不能偿还金业公司欠款,经双方协商。金石公司将自己拥有的对中润公司的132万多元债权转让给金业公司以抵销金石欠金业公司的138万元债务。双方订立转让协议后,将此债权转让通知了中润公司。金业公司在通知函中明确在8月底前让中润公司还清欠款。期限届满后,中润
3、公司分文未还,由此金业公司在长安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中润公司向金业公司履行与长安通达设备厂所定三份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二、问题。[找文章到-/-一站在手,写作无忧!]本案是债权转让的典型案例,在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第一、债权转让的效力,第二、债权有无瑕疵。上述两个问题待我们将有关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探讨完毕后,再加以分析解决。三、法律问题的探讨。在我国立法中,现行《合同法》第一次用法条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债权转让。相关的法条是:《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规定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
4、律规定不得转让。第80条,债权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通知后,债权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上述法条很明确地对债权转让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79条明确了债权允许转让。第80条规定了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及其效力。第80条规定了债务人的抗辩权。下面结合合同法实践,和各位同仁一块探讨债权转让的有关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债权转让的定义。债权转让,又叫债权让与,是
5、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存,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其中债权人称为转让人,或叫让与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二)债权转让的要件。根据债权转让的基本理论和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有关规定,债权转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且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债权能够被转让,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法
6、规和社会公共道德。一句《合同法》的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⑴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a、基于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产生的债权;b、转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c、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d、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⑵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⑶
7、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转让,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转让的规定,例如12全文查看担保法61条的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债权不得转让。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对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关于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因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等行为致使双方当事人陷入意思表示不自由为债权转让或手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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