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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在2014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3年签发2014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35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营改增政策11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明确: (1)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
2、106号)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2)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3)自2013年8月1日起: 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
3、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上述①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上述①的规定执行。 同时需注意三点: 一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
4、,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是未注明起始日期的政策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知》随附件印
5、发了分支机构名单,明确了按1%和3%实施预征的单位,并明确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明确: (1)《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 (2)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
6、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总公司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简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明确了汇总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所属机构预缴税额以及应纳税额、不足抵扣数额的具体确定与处理方法。 (5)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7、2014年第5号),明确: (1)《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 (2)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汇总企业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明确了汇总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所属机构预缴税额以及应纳税额、不足抵扣数额的具体确定与处理方法。 (5)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
8、一个季度。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明确: (1)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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