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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几点思考 摘要: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应注意理解“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等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本罪与其他安全事故犯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数罪并罚;本罪与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以本罪论处;本罪属于过失情节犯,而过失情节犯是存在一定的内在冲突的,将本罪规定为过失情节犯属于立法缺陷,因此有必要将本罪中的“情节严重”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即通过抛弃情节犯、规定过失犯的危害结果要件来完善本罪立法。 关键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过失犯;情节犯 Ab
2、stract:Itisnecessarytopayattentionobjectivelytotheunderstandingoftheconstituentelementseduetodoingnoreportordoingfalsereportofasafetycasualty,suchas“thefactthatonedidn'treportordidfalsereport”,“conditionsofasafetycasualty”and“delayingtherescueand/orsalvageincas
3、ualty”.Theprincipleofconcurrentpunishmentforseveralcrimesisregardedasreasonableifthecrimeofsafetycasualtycorrelatedilarcrimesdonebythesameone(s).Hoinal(s)shouldbeaccusedjustaccordingtothecrimeofsafetycasualtyitselfifitcorrelatedisuseofauthorityand/orignoringone
4、'sduty.NoEislegallyandusuallyattributedtothecaseofinvoluntaryviolationoflaeplicatedinternalcontradictionstoacertainextent.So,definingsimplythecrimeasacaseofinvoluntaryviolationoflaodifyoneofthelapliesthatperfectinglegislativelytherelevantprovisionsforthecrimeby
5、gettingridofthedegreeofviolationbutbytheseverityoftheactualresultofthecriminalact. Keyeofsafetycasualtyconcealmente;circumstancecrime 鉴于我国近些年来安全事故频发,隐瞒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情况而贻误事故抢救的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本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
6、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本罪立法时间不长,学界对其还未展开深入研究。但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层面考察,本罪有不少值得研究之处。本文试就其客观方面构成要素、与他罪的关联适用和立法缺陷进行探析。 一、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素 本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不报或者谎报”。关于“不报或者谎报”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不报事故情况,是指没有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报告事故情况,既包括对事故情况根本不作任何报告,也包括只报告了部分情况,而
7、没有报告事故的全部情况,还包括能及时报告而不及时报告即拖延报告时间,以及在第一次报告后,不报告又出现的新情况。所谓谎报事故情况,是指虽然向有关负责人员报告发生了安全事故,但对事故有关情况作了不真实的报告,如缩小伤亡的人数或者遭受的财产(经济)损失等。对于应当报告的部分有关情况隐瞒不报的,也属于谎报[1]1388。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即“只报告了部分情况,而没有报告事故的全部情况”,是属于“不报”还是“谎报”?笔者认为,所谓“不报”,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本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或者说故意隐瞒事故情况不报
8、告。所谓“谎报”,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但没有如实报告。它既包括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真实,如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报告不真实等,也包括报告事故情况不全面,即故意隐瞒安全事故部分情况不报告。因而,笔者认为,“只报告了安全事故的部分情况,而没有报告事故的全部情况”应属于“谎报”,而不属于“不报”。上述“不报”和“谎报”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