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几点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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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几点思考论文.freelentseduetodoingnoreportordoingfalsereportofasafetycasualty,suchas“thefactthatonedidn'treportordidfalsereport”,“conditionsofasafetycasualty”and“delayingtherescueand/orsalvageincasualty”.Theprincipleofconcurrentpunishmentforseveralcrimesisregardedasreaso

2、nableifthecrimeofsafetycasualtycorrelatedilarcrimesdonebythesameone(s).Hoinal(s)shouldbeaccusedjustaccordingtothecrimeofsafetycasualtyitselfifitcorrelatedisuseofauthorityand/orignoringone'sduty.Noeislegallyandusuallyattributedtothecaseofinvoluntaryviolationoflaeplicatedinterna

3、lcontradictionstoacertainextent.So,definingsimplythecrimeasacaseofinvoluntaryviolationoflaodifyoneofthelapliesthatperfectinglegislativelytherelevantprovisionsforthecrimebygettingridofthedegreeofviolationbutbytheseverityoftheactualresultofthecriminalact.Keyeofsafetycasualtyconc

4、ealmente;circumstancecrime鉴于我国近些年来安全事故频发,隐瞒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情况而贻误事故抢救的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本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本罪立法时间不长,学界对其还未展开深入研究。但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层面考察,本罪有不少值得研究之处。本文试就其客观方面构成要素、与他罪的关联适用和立法缺陷进行探析。一、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

5、素本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不报或者谎报”。关于“不报或者谎报”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不报事故情况,是指没有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报告事故情况,既包括对事故情况根本不作任何报告,也包括只报告了部分情况,而没有报告事故的全部情况,还包括能及时报告而不及时报告即拖延报告时间,以及在第一次报告后,不报告又出现的新情况。所谓谎报事故情况,是指虽然向有关负责人员报告发生了安全事故,但对事故有关情况作了不真实的报告,如缩小伤亡的人数或者遭受的财产(经济)损失等。对于应当报告的部分有关情况隐瞒不报的,也属于谎报[1]13

6、88。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即“只报告了部分情况,而没有报告事故的全部情况”,是属于“不报”还是“谎报”?笔者认为,所谓“不报”,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本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或者说故意隐瞒事故情况不报告。所谓“谎报”,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但没有如实报告。它既包括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真实,如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报告不真实等,也包括报告事故情况不全面,即故意隐瞒安全事故部分情况不报告。因而,笔者认为,“只报告了安全事故的部分情况,而没有报告事故的全部情况”应属于“谎报”,而不属于“不报”。上述“不报”和“谎报

7、”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如果两种行为都具备,也只以本罪一罪论处,不数罪并罚。第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安全事故情况。关于这里的“安全事故”范围,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安全事故”不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133条、第138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经将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2]。有的学者认为,“安全事故”的范围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7月2日印发的《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

8、行)》中规定的七类事故[3]。还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本罪中的“安全事故”限定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的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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