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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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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安乐死的合理性一、安乐死含义安乐死一词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希腊文,意指无痛苦、快乐的、有尊严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目前对安乐死统一的理解为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尾、奄奄一息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这些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二、安乐死的案例发生的历史历程安乐死的设想是由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20世纪30年代欧美国家开始有人提倡,后被德国纳粹分子利用,成为残杀无辜的借口。到了20世纪60年代,安乐死成为了各国的热门话题。安乐死的案例在各国时有发生,我国在80年
2、代开始也有安乐死的报道。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安乐死具有合理性,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生命权是具有深刻内涵的,是人性化的,是有尊严的。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地活着。安乐死的严格执行一般来说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当然不可避免会出现利用合法谋杀达到犯罪目的的现象,这也是法律理念改变要付出的成本代价。三、从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声音中去看待安乐死(一)赞成者认为安乐死应该得到支持和提倡,理由如下:第一,安乐死的实施是对患者生命的尊重。每个人都有生的权利,也有对自己死亡方式选择的权利,人都得面临死亡,绝症患者在难以忍受折磨的情况下有权选择优死,选择安乐死是对自己生命的
3、尊重,可以优化生命的质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第二,安乐死可以免除临终病人的痛苦。绝症临终患者处在病痛的折磨下,生命质量极其低下的同时接受着没有任何希望的医学疗法,延长了其病痛的时间,安乐死的实施可以使病人早日得到解脱,无痛苦的面对死亡,是人道主义的表现。第三,安乐死的实施符合社会公益原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虽已建立,但还需要不断完善,存在着看病难、有限的医疗保健卫生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将应用于毫无治疗价值的绝症患者身上的医疗卫生资源节省下来,造福于更需要的其他人,体现了社会公益的原则。第四,可以使患者家庭成员摆脱沉重的感情和经济压力。患者家属面对亲情伦理选择对患者进行治疗,同时
4、又承受着昂贵的医疗费用和巨大的心理负担,安乐死的实施可以使患者家属摆脱沉重的感情和经济压力,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二)反对者的主要观点: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应该得到禁止,理由如下: 第一,生命是神圣的,好死不如赖活着。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应该珍惜生命。中国传统的生死观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因此我们应该珍惜生命,生命的孕育与终结是个自然的过程,我们应该遵循自然的规律。对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人为放弃治疗,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表现。 第二,救死扶伤是医生的神圣职责。希波克拉底有“不允许伤害病人”的誓言,作为医生,救死扶伤是其职责,如果医生不尽全力对病人进行
5、最后治疗,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则是违背医德的表现,要受到良心的谴责。 第三,不可逆的诊断不一定准确。在现代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面对不可解决的医疗性难题,今天的无法解决可能会在明天找到答案,医疗科学的发展也是有其局限性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生的希望。 第四,病人的自愿,或许并不是理性的决定。遭受病痛极度折磨的绝症患者,会受到当时身体、精神所遭受痛苦的影响而做出不理智的决定,求生是所有人的本能,人的思维随切身的状况而不断变化,当症状暂时遭到控制,痛苦暂时减轻,或在实施安乐死的那刻,病人会改变态度的。第五,安乐死为借口杀人开了方便之门。反对者认为,绝症患者要求实施安乐死的真实
6、意愿很难界定,安乐死的实施如果合法化,将会被某些不法之徒利用,如亲属子女为推卸自己的赡养义务或财产继承权而违背患者真实意愿,这就为其接口杀人开了方便之门。四、实践安乐死的伦理论证尽管我国在安乐死的律法方面还存在欠缺,安乐死的实施进程受到来自律法界、医学界、社会学界等的质疑,但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加快,人们对于生命质量的重视程度加深,安乐死必将逐渐被人们接受,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安乐死的合理性可以从生命伦理学的四个方面中得到论证。(一)安乐死符合公民自身的最大利益有利原则:生命伦理学的有利原则是指医疗行为的动机和结果都应有利于病人,断言了医疗人员有维护或增进病人利益的义务
7、。在医学实践中,医护人员的医疗动机行为从理想角度上讲都是有利于病人的,但当其行为对病人来说利害并存时,应该最大限度的对患者带来益处和最小限度的减少对患者的不利影响。安乐死的实施符合并遵循了有利的原则,有其合理性的意义。就个人来说,安乐死是解除公民的死亡痛苦,尊重公民的生命尊严。在不可逆的生命晚期,是消除或减轻死亡痛苦,以缩短自己的生命(痛苦过程),还是选择继续生存而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是公民对安乐地死去还是痛苦地活着的一种判断和选择。既然公民做出了安乐死的选择,我们就应该尊重他的价值选择和意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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