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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实践中的民事审判 ――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实践中的民事审判――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中文摘要:本稿是在特定理论模型支撑下对若干有代表性的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展开实证调查而取得的一项初始性成果。调查采用案件卷宗抽样、访谈、参与观察、问卷和四,初步结论及今后的课题根据上述调查获得的数据信息及一般印象,关于我国中级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的现状,我们达到的初步结论体现在下面的假说中。依据这次调查采用的理论框架,也许可以说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已使某种新的模式在大体轮廓上开始形成,但许多地方却仍然处于与原有的模式交织融汇,显得模糊甚或混沌而不稳定这样一种复杂的状态之中。用经济学领域惯
2、用的语词来表达的话,大概可以说是一种“双轨制”般的,处于转型过程中的状态37。换言之,在高度尊重当事人双方的主体性和给以充分的程序保障这一前提下,让他们真正在诉讼过程中展开对抗并对具有终局性的诉讼结果负责——这样一种诉讼模式已经在改革的前景中隐隐约约地显露出其大致的轮廓。然而,也还有一些并没有让当事人拥有程序的权利并自行负责,而是把权力和责任都留给法官的制度或实际做法仍旧通行。正是因为这样一些制度及做法与把权利和责任都转换到了当事人身上的改革措施同时并行,造成了目前这种不安定的,不得不“继续改革”下去的过渡性态势。具体说来,在证据的收集与提出这一层面
3、,已经基本确立了当事人发挥其主体性并自行负责的原理,而且这项原理还通过结果的举证责任和有关过程的举证时限等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而开始贯穿诉讼的整个架构,并正在逐步却也是有效地渗透到实务中去。但另一方面,在案件处理的实体形成上法官却仍然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这反映在上文指出并讨论了的依职权追加或更换当事人、作为证据方法的当事人陈述未能从当事人一般的主张辩论中分化出来、以及关于审限方面的规定和做法等等现象之中。同时,功能上已部分替代了正式开庭的所谓“非正式开庭”式程序场景不明确的定位及其时常“不经意地”违背“禁止单方接触”等程序规范的倾向,又意味着为当事人
4、而提供的、并作为他们对诉讼结果自行负责必须前提的程序保障机制本身尚不完备,或者远不够充分。由于法官仍然持有相当强的主导性、也由于向当事人归责原理的程序保障前提尚不完备充分,许多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程序终结后的结果承担责任还很困难,同时这也构成了不得不追究法官责任的某些做法依旧盛行的背景之一。从判决仍然因申诉的大量存在及审判监督程序的频繁发动而缺乏终局性到“错案追究制”的层出不穷,都可以被理解为这种困境的局部体现。从这样的角度看来,仅仅对一审程序进行调查是不够的。从一审案件的起诉受理到二审、再审以至强制执行程序的终结,诉讼的全过程可以被视为一个整体,任何
5、阶段的改革措施及其引起的程序变动都可能给其它阶段的程序运作带来微妙的影响,以致构成整个诉讼结构的演化。反过来,在某一环节上试图实施的改革也可能因为前后阶段中某种程序的既成状态潜在地起到制约作用而难以顺利推行。基于这一理论视角,我们已把二审、审判监督以及强制执行的程序运作都纳入了今后的调研课题范围之内。对于有关中级法院民事一审案件普通程序运作状况的以上假说,其进一步的验证尽管只能留待今后使用更多的、包括通过对诉讼其他阶段调研而获得的资料信息再来实行,但这里所包含的一个困难的方法论问题却有必要预先加以适当澄清。上述假说可能给人一个印象,即我们调查的结果是
6、确认审判方式改革已经取得的成绩而发现仍然存在的问题,上文的叙述中不少“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式的表达方式显然会加强这样的印象。但是,在这里提起假说的更重要目的却在于为建立某种能够准确地把握描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动态模型提供一个初始的参照点。在这个意义上,本稿描述的中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和体现于其中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该被理解为我国民事诉讼整个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环,体现的是一种“自组织”或内生的秩序形成或结构转型。这种理解与实证的调查方法以及价值中立式的客观描写也更相藕合。必须承认,单纯站在制度或改革措施设计的角度来提出应然性的改进建议与这样的
7、方法及理论指向确实是包含着内在矛盾的。然而,尽管非常地困难,我们仍然希望能够整合这两种不同的理论视角及研究方法,尽可能使它们相对地统一在眼前和今后的调研之中。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也许需要在不同而又紧密相关的两个层面上理解把握法院日常的程序运作以及试图改变程序的审判方式改革。在第一个层面上,诉讼审判程序的日常运作及已经渗透于其中的程序改革可以被视为一种由众多主体在既成的制度框架内反复从事博弈的动态过程38。这里所说的制度框架既指体现在民事诉讼立法、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各级法院种种文件或出版物中的成文或有形的规则,也包括法院内部长期形成的传统或相沿
8、成习的惯有做法等不一定成形甚或只是潜在的规则,甚至可以扩展到在学者、政府官员等政治权威、媒体和社会上的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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