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理论在英美合同法上的自给性与开放性研究

对价理论在英美合同法上的自给性与开放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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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价理论在英美合同法上的自给性与开放性研究对价理论在英美合同法上的自给性与开放性研究 对价理论的自给性  所谓对价理论在英美合同法上的自给性,指的是基于英美合同法的历史原因、独特构造、哲学基础等原因,确立了对价原则.L.是在英美合同法本土资源的基础上自体循环发展起来的特性。  (一)合同约束力根源理论的不同构造决定了对价原则在英美合同法上的自给性  合同的约束力根源理论,是指决定合同具有可执行性的基础和来源的理论。纵观合同约束力根源理论,从决定合同可执行性的决定因素方面来考察,主要有如下一些理论:形式主义原则。即合同的可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2、,合同才具有可执行性。如书面形式、盖印形式等;意思理论。即基于合意,合同就具有了可执行的基础;信赖理论。它要求允诺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不得违反其无偿允诺,以保护受诺人的合理信赖。其集中体现是允诺禁反言原则;实质公正和效率理论。它认为合同具有约束力,是社会的实质公正和经济效率的价值使然,也就是说只有让合同具有约束力才能实现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原因理论。原因理论也是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江平等,2004),它是以法国、意大利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在立法上所选择的关于合同约束力根源的理论;对价原则等。  尽管在大陆法系国家,有诸多的合同约束力根源

3、的理论。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假定合法成立的合同是可以被执行的,在立法和法院审判上没有太大的意义,或者说,其根本上是被忽略的。相比较而言,以裁判法为起点的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法的约束力一般根源的对价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是根据对价来加以判断的,由于允诺的执行问题几乎构成了合同法的全部问题,这就使得对价原则成为立法和司法关注的核心问题。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的约束力根源的进路上是分裂的,是两种不同的进路。其原因在于,大陆法系是以理性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它在法律形式上强调的是抽象的规则

4、,它是从罗马法上所蕴含的一些合同约束力根源理论发展起来的。而英美法系是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的,诉讼形式和令状制度的僵化,以及法律职业者对传统的维护,避免了在中世纪对罗马法的全盘接受,使得对价原则得以在英美合同法上得以萌芽并发展最终成为其核心理论和核心原则,从而保证了对价原则在英美合同法上的自给性。  (二)对价范畴的界定是对价理论在英美合同法上的自给性的基础  在对价萌芽发展的过程中,在对价没有统一的概念和范畴之前,首先出现的是对价的类型或者说的范围,如婚姻对价,利益,损害、辛苦或费用,自然的爱和情感等,这些对价的类型都是在具体案例的审判中出

5、现的。对价类型的丰富和发展为对价概念本质的揭示提供了基础和前提,为英国合同法将对价界定为获益受损模式提供了基础。也为美国法上对价与允诺互为诱因,对价为与允诺交易的对象提供了可资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三)对价规则的独特性及其体系化的发展是在英美合同法上自给性的体现  对价原则要解决的是合同可执行性的问题。如果没有相关具体规则的支持,它难免发展为宣誓性的原则,失去在裁判中具体适用的意义。在英美合同法发展的过程中,对价原则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并富有体系性的对价规则。包括以下一些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对价必须充分但是不必相当;履行既存的义务不构成

6、对价;对价由受诺人提供等。这样一些规则与对价的范畴,为对价原则为判断合同可执行提供了基础与标准,使对价原则成为具体的可用来裁判的规则。从而使对价原则在英美法上获得了应有的地位,有力的体现了相对于较大陆法系合同法而言的自给性。  对价理论的开放性  所谓对价理论的开放性,是指对价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弹性。包括对价原则与合同法中的新制度的融合,特别是在对大陆法系合同法制度的借鉴,并使之与对价原则相适应;对价原则并不排斥例外的存在等。  (一)对价原则与要约、承诺制度的融合  要约和承诺这一原则是从法国学者的著作中引入到英国的。英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

7、发展出如下规则:对价一般由要约来确定;对价由受诺人提供;要约作为允诺在承诺之前对要约人是不具有约束力的,除非:受要约人在接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使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约人尚未收到承诺通知;或者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一定对价作为支持,如给予要约人一英镑购买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份有效的选择权合同。换言之,受要约人为此给付了一定的价值作为报答;或者受要约人与要约人另外订立一份具有约束力的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无需对价即可成立。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在美国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发生了依赖,法院现代判决的倾向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

8、见到其发生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崔广平等,2001)。  (二)对价原则成为合同相对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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