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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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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摘要行政性垄断是目前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破坏最严重、阻碍最大的垄断形式。通过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和反垄断立法,以及大力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来实现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避免和防止各种形式的行政性垄断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害,已经刻不容缓。基于此,笔者将对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及规制的完善进行剖析。正文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性垄断概述,具体阐述了行政性垄断的定义、表现形式及特征。第二部分对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及危害进行了深入分析。行政性垄断之所以在我国严重泛滥,与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等“土壤”密不可分。它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部分对我国行政
2、性垄断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完善行政性垄断规制的建议。本文的结论:尽管行政性垄断的根除有赖于我国经济体制及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但在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情况下,依靠反垄断法以及与之配套的规制体系的完善,是根除行政性垄断的最佳途径。关键词: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反垄断法;完善....论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危害与规制引言市场经济体制是迄今为止最能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高效率的经济体制,其本质是竞争经济。但行政性垄断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不仅扰乱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严重损害政府的威信,加剧社会不公和贫富差距。在
3、传统市场经济国家,市场垄断问题主要集中于经济性垄断,但我国市场经济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转轨而来,所以垄断问题主要集中在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在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表现出了极大的危害性,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障碍因素。因此,我国反垄断的重心应放到行政性垄断上。自行政性垄断产生之时起,我国政府就没有停止过与行政性垄断的较量。20多年来,国家颁布了许多与规制行政性垄断有关的法律文件,但是收效甚微。直到2007年才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行政性垄断成为了《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我国《反垄断法》的长期缺失是行政性垄断得不到根本规制的
4、重要原因所在。一部完善、有效的《反垄断法》对于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反垄断法》如果能够明确界定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并准确列举其主要表现形式,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及设立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性垄断的违法性就能更好地被暴露出来,更重要的是国家机关在受理和处置案件时就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准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行政性垄断必将受到有力的打击。同时,在反垄断法中如果设立一套兼具科学性与合理性及操作性强的规制程序,并建立一个具有极大独立性及较强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则会更加有效地遏制行政性垄断。然而,我国的《反垄断法》从一出生就先天不足,特别是对行政性垄断
5、的规制还很不完善,远不能达到遏制行政性垄断的需要。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不能单靠一部《反垄断法》来完成,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配合,使之与《反垄断法》的规定相一致。换言之,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完善的反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体系。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行政性垄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运用行政权力,实质性地干涉、限制或消除市场竞争的行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石小敏曾经直言:“中国最大的问题是行政性垄断”,在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中国经济本质而言就是行政性垄断....,都是按照行政的系统来分配下去。”(一)行政性垄断的定义行政
6、性垄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所作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狭义的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来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张鸣胜著:“反垄断的法律思考”,《学海》[J],2002年第4期。)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考虑,可以更好地认识行政性垄断的本质和内涵。但无论是从哪个角度界定行政性垄断,研究的落脚点都是在非法的行政性垄断,也就是《反垄断法》所明确规制的行政性垄断。其实质就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运用行政权力,实质性地干涉、限制或妨碍其他市场
7、主体之间正当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垄断有以下几个要件:1、主体要件。即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或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责任承担者,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这里说的机构,既指政府的所属部门,也包括了含有政府职能的市场主体,如体制改革前的民航总局、邮电部、铁道部等政企合一的机构,体制改革后的各种依然行使行政职能作用的所谓行业协会以及虽然经过改革,但仍然保留部分行政职能的垄断性国有公司;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性垄断,也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直接主体。2、主观要件。行政权力的运用,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和主观上的过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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