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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保护制度完善探讨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对查明案件真相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很多罪犯者往往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出于愤恨,而对证人施以报复、打击。而且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证人的人身、财产、亲属的安危就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本文立足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现状,借鉴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经验,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问题提出了具体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证人保护证人保护制度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057-01 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与分析
2、证人出庭作证,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令人悲痛的是,证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身的权利却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没有法律的保障,证人基于对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考虑,必然会选择沉默。据最高检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证人、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从上世纪90年代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每年1200多件。① 证人出庭作证并非基于维护自身利益,而是为法院审理案件、实现实体公正提供帮助。在此前提下,法律必然要为证人因出庭作证而可能招致的损害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维护证人的权利论文下载。 (二)证人保护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3、 首先,在程序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证人保护的义务的机关,但是对于案件的管辖、申请人、保护措施、保护程序都没有具体规定。其次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矛盾和冲突。《刑事诉讼法》规定保护的对象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而《刑法》只对证人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做出了规定。再次,证人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刑事诉讼法》将证人保护的范围限定在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方面,安全有人身、财产和名誉等方面,此处规定不详。另外,缺乏预防性保护的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仅规定了事后的处罚,没有对预防性措施加以规定。 (三)
4、证人保护制度的价值 第一,保护证人安全。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最主要原因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在不涉及自身利益时,证人往往会明哲保身。因而证人保护的价值之一是对证人的人身、财产、名誉等方面加以保护,保证证人安全。 第二,保障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证人出庭作证,体现了直接言辞的原则,使证人证言能够当庭质证,成为案件审判的依据。此外,当事人通过向出庭的证人提出质问,也可以增加参与诉讼的程度。 第三,实现实体公正。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而证人的记忆会随时间的经过而变得模糊和不确定。证人也可能受外界因素
5、比如他人对案件的评论而不自主地改变记忆中形成的印象,使记忆偏离案件事实。如果完善证人保护,事前提供保护,减少作证阻碍,使证人尽早出庭作证,便可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 二、国外证人保护概况 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同时,有权得到法律的保护,许多国家都为证人提供了比较健全的保护体制。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 (一)美国证人保护概况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的形式实施证人保护的国家,而且制度也比较完善。在1970年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中就规定有证人保护计划的内容,用以保护证人及其家人的安
6、全。美国证人保护的审批和管理机关是检察官执法办公室,具体执行工作的是法警局。 (二)英国证人保护概况 英国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吸收了许多证人保护的措施。2002年,英国内政大臣、大法官和总检察长为建立以被害人和证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向上下两院提交了具有准法律性质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英国证人保护的任务首先由警察机关承担,2002年英国成立部门间证人工作小组,部门之间的协作表现的愈加明显。 三、对构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证人出庭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证人保护立法不完
7、善,难以为证人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立足于我国证人保护的现状和司法实践,结合国外证人保护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笔者对构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单独立法 我国有关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分布较为零散,内容较为概括,且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证人保护是极为重要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证人保护单独立法。 (二)加强保密措施 公开证人的信息往往会为犯罪分子复仇提供便利,增加证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而证人出于信息泄露和安危的担忧,往往会选择拒绝出庭作证。加强对证人的身份、住所的保密工作,可以保证证人的安全
8、,使证人放心出庭作证。 (三)确定保护对象和范围 关于证人保护的对象的规定,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存在矛盾。将证人保护的对象规定为证人及其近亲属是最为合适的。我国法律将证人保护的范围限定在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方面。但安全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名誉安全等方面,法律应适当扩大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