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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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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产品创新管理,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风险管控,促进全行金融产品创新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全行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效益,根据《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监管法规以及《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创新是指我行根据市场变化、客户需求变化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的全新产品研发和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进等产品管理行为,具体包括需求发起、立项、研发、审批、开发、上线准备、上线、后评价等阶段。第三条产品创新管
2、理原则(一)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全行产品创新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开展,对涉及的风险进行全面和客观的分析,并在上线前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和监管报备程序。同时,应在上线后加强风险监控,并视情况适时追加风险缓释及控制措施。(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全行产品创新应有明确的目标客户群和目标市场,重视客户体验,注重开发效率。(三)综合效益最大化。全行产品创新应在上线前进行全面的成本收益分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证全行综合效益最大化。—23—(四)注重时效性。全行产品创新应注重时效性,各相关部门
3、应高度重视产品创新工作,安排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以保证全行产品创新工作的时效性。(五)操作流程明确,产品核算清晰。新产品上线前,应明确业务操作流程、会计处理办法及分产品核算规则,并在后台操作、员工培训、营销推广、系统支持等方面做好准备,保证推向市场后产品效益可计量、运营高效率和客户服务高质量。(六)动态更新改进。新产品上线后,应及时跟踪客户和市场反应、销售及业务运作情况等,并根据以上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一级分行。第二章创新产品的范畴及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具体包
4、括:(一)全新产品,指从未向外部客户提供过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及金融市场业务中新增的用于投资和交易的金融工具。(二)现有产品的改进,是指我行对现有产品进行的将导致我行所承受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发生变化的功能优化、产品组合等改进行为,具体包括:1.现有产品增加新功能或原有功能发生变化;2.产品组合(捆绑或包装两个以上现有产品或服务);3.金融市场业务中现有金融工具由于币种、结构等发生变化而引入新的风险因素;—23—4.其他改进。以下对现有产
5、品的改进,如未新增我行所承受风险者,则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范畴,具体包括:(一)产品名称的改变;(二)营销方案的改变(比如改变产品的外观等);(三)部分分行已投产的新产品引入其他分行或跨条线运用;(四)符合监管规定的标准类理财产品;(五)新增联名借记卡、信用卡以及信用卡分期产品、增值产品;(六)现有产品向电子渠道的迁移或电子渠道产品的优化,或就已有产品开发相应的业务支持系统;(七)业务模式及增信方式未发生改变,只涉及基础资产类型或通道载体变更的业务;(八)其他产品改进或整合。第六条全行产品创新应“机会
6、与风险”并重,以为我行带来新的市场机会为开展前提,注重潜在风险。按照创新产品给我行带来的风险增加程度,将创新产品具体分为以下四类:(一)一类创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相当高的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的风险有显著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有四项及以上为“高”。(二)二类创新产品。—23—将给我行带来较高的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的风险有较大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有一项以上、三项以下为“高”。(三)三类创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一定的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的风险有一定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最高风险级别为“中”。(四)四类创新
7、产品。不符合以上标准的新产品,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各项均为“低”。第三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七条创新产品审批机构及审批权限(一)总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根据《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委”)是全行产品创新的规划、决策、审议、协调和监督机构,通过会议等形式履行职责,负责对一类创新需求进行终审。(二)总行创新管理委员会专业小组总行创新管理委员会专业小组为创新委下设机构,按板块分为公司、零售及金融市场三个专业小组,负责对二类创新需求进行终审。公司创新业务专业小组由公司银行部
8、牵头,零售创新业务专业小组由零售银行部牵头,金融市场创新业务专业小组由投资银行部牵头。(三)总行前台研发部门—23—总行前台研发部门是指由总行创新管理委员会专业小组指定的,研究审议本条线或部门的产品创新规划,负责具体推动产品创新的总行前台部门,负责根据审批权限按照内部流程对三类、四类创新需求审批后报主管行领导终审。(四)一级分行一级分行应根据审批权限按照内部流程对四类创新需求进行终审。该类创新产品上线前应向总行前台研发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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