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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闻发布 当前位置:首页>>热点专题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05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3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
11、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二ΟΟ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
12、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应当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竞争力。 第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签订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合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13、。 第四条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下同)签订。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六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明确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和具体措施。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履约保
14、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 第七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 第八条采购人不得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自主创新产品分包项目合同。 第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涉及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条款或协议的内容、补充理由,以及变更后的合同、补充条款或协议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
15、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经批准采购外国产品的,应当坚持有利于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将合同授予转让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 第十二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之内。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 第十三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
16、填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时应当明确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内容。 第十四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应当依法提供质量合格的自主创新产品。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7、(一)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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