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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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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论文.freelinistratif,英文为administrativelaw.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人们对行政法界定也便存有分歧,但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调整行政的公法,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行政法是国内法;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这里行政法调整的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全部过程在内。12英国著名的行政法学韦德认为行政法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也可以说行政法是管理
2、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一系列普遍原则。13我国大陆的学者们接受这些观念是由于各自的取舍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行政法观念。马怀德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4还有学者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上来界定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15近年来,也有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采用调整对象和行政法功能相结合的角度提出行政法的定义,认为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16从这些定义来看,应当说都认可了行政诉讼法属于行政法的组成部分这一观
3、点。似乎只有第三种观点,即用《行政法学》这一名称才比较合适,但这样又回到了一种最原始的状态。至于学科体系的内部结构,由于名称的不同当然也就存在很大的差异。忽略在名称上的问题不去考虑。学界对很多具体问题的看法也是不一。例如,关于行政征收的问题。究竟什么是行政征收,在不同的教材上对其界定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把行政征收界定为税收和费收,有的学者以宪法为根据把行政征收界定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并在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取得私人财产的行为”。此外,还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合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学者则认为行政合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比如,有的学者取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而用行政处理来
4、代替等等。这些基本概念的差异也导致了行政法学体系的混乱。45(三)行政法学体系问题引起了学界的注意但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研究还缺乏一定层次和深度基于教学的需要,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行政法学的体系问题就引起了学界的关注。1994年5月,全国行政法教学改革研讨会在苏州召开。来自全国各法律院校的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就如何完善我国行政法学的体系问题进行了交流。与会代表认为,改革行政法学的体系不是对就体系的否定,也不是简单的补漏拾遗,而是扬弃。此外,就构建新体系的原则等有关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在后来的几年中,学界只是零星的发表几篇文章去探讨这一问题,而真正去实践的却很少。对此
5、,有观点认为:“为行政法学研究者,展开自由的研究是应该的,也是行政法学不断发展所必须的,并且任何方面的有关行政法学的研究以及零星知识都可能成为研究用以借鉴或得到启发的材料。但是,作为行政法学一无所知的大学生来说,却需要有一本完整系统且具有权威性的教科书。”17对此,笔者也深有同感。笔者经常听到行政法的初学者抱怨行政法学体系太乱,太烦杂,不好掌握。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近些年来,随着对法律程序价值研究的深入,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甚至被置于实体正义之上;人们对行政程序在控制行政权、保护相对人权利方面也寄予厚望,建立独立行政程序法典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学界也逐渐认识到了行政程序法学在行政
6、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笔者认为,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应当是完善行政法学体系的一个良好契机。我们相信,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将为行政程序法学的相对独立性提供制定法上的有力支撑,这将减少目前对此问题的争议。三、笔者关于完善学科体系的思考基于对行政法概念的理解,笔者认为,行政法事实上包含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三个部分。相应的,完整的行政法学体系也应当由行政实体法学、行政程序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三个部分组成。行政实体法主要由单行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其内容主要涉及内部行政管理法和外部行政管理法两大方面。内部行政管理法主要由行政机关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
7、以及行政编制法等构成;外部行政管理法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体由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公安、国民经济管理、土地、矿产、交通、城建、房屋、工商、税务、海关、新闻、出版、文教、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单行的管理法、法规和规章构成。作为研究行政实体法的行政实体法学,一般把行政实体法理解为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在形式上表现为缺乏一部完整、统一的实体性法典,其规范的表现形式多、数量多;内容上表现为所调整的行政关系的单方面性、广泛性、不稳定性、优益性以及行政主体和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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