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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初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初探内容摘要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执行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使生效判决、裁定得不到公正执行,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判决、裁定的意义,对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消极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针对执行判决、裁定领域的司法腐败,明确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认识分歧,对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对两罪缺乏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仍然会影响到对此类渎职犯罪行为的追究。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包含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两个罪名,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对两罪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2、。两罪犯罪标准的把握,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发布的立案标准分别确定。实践中要注意将执行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区别开来,注意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严格区别开来;针对两罪主要的针对和解决民事(行政)执行领域中的司法腐败问题所作的规定,将之与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严格予以区分,从而为实践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正确认定提供了依据。从对二罪处罚较重的法律规定,与严厉打击执行领域的司法腐败遥相呼应,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关键词: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修正案(四)》(以下简称《修正案》),该《修正案》第八条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作了修改补充,在原条文第二款后增加第三款,将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执行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为犯罪,为打击这类渎职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必将为促进司法公正、解决执行难问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尚无关于此款罪名的司法解释,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未能得到进一步明确,这必然影响到对这类犯罪行为的追究。本文试就本款规定的渎职犯罪的罪名及其概念,、犯罪构成、立案标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处罚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具体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并求教于大方。一、执行判决裁定
4、渎职犯罪的罪名。从《修正案》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所作修改的条文本身看,本款规定的犯罪,即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渎职犯罪,包括两方面的情形:其一是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格不负责任的行为;其二是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的行为。由此可见,本款规定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此,从刑法学的一般犯罪理论来分析,根据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本款规定了两种犯罪,包含有两个具体的罪名。结合《修正案》的规定,笔者认为其具体罪名可以确定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可将这两个罪名的概念定义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负有执行法院判决
5、、裁定职责的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为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是指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职责的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关于两罪的犯罪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作为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渎职犯罪的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从其犯罪构成来看,两罪在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方
6、面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主观客观方面。具体分析如下:1、两罪的主体都为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职责的执行工作人员。本条的修改主要是为解决民事执行领域的司法腐败问题,因此,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负有执行职责的执行工作人员及其主管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看守所、监狱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能成为两罪的犯罪主体。至于其他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影响等强行干涉执行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的,有可能成为本罪的共犯,但其不能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单独构成本罪。2、两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执行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
7、实现法律所体现的公平与正义这一终极价值目标的具体过程。尤其是执行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没有严格的执行活动作保障,公正的判决、裁定本身将成为一纸空文,寻求司法解决纠纷也将变得豪无意义。因此,执行活动只有严格依法进行,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对判决、裁定的执行工作意见较大,再与其他复杂的原因错纵交织在一起,最终演变为执行难问题,挫伤人民群众朴素、淡薄的法律意识,影响普法作用的发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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