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重大损失”认定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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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重大损失”认定问题初探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执行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使生效判决、裁定得不到公正执行,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判决、裁定的意义,对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消极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针对执行判决、裁定领域的司法腐败,明确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200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认识分

2、歧,对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作用。从现行的刑法规范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立案标准看,根据一般刑法理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都属于结果犯,即只有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时候,才能构成犯罪。“重大损失”是构成此两类犯罪的必备要件。即使行为人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有失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其行为并没有发生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重大损失的结果,则行为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渎职行为,而不应该以犯罪处理。因此,如何正确认定

3、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中的“重大损失”成为查办渎职犯罪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一、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的重大损失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四)》增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时,未对“重大损失”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所要求的重大损失是指: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

4、,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的规定为: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

5、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关于“重大损失”规定的差异  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所要求的重大损失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重大损失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重大损失标准有所降低。这主要考虑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中,行为人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往往是故意的

6、,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中,行为人失职行为是过失的,前者的主观恶性比后者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理应对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规定相对较低的入罪门槛。由于经济损失较容易确定且能进行量化,其它物质损失及非物质损失不好量化,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立案标准的规定就只对经济损失入罪标准有所区分。  三、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的经济损失的认定  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物质性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性损失。所谓非物质性损失是指造成个人精神失常等无形的损失。物质性损失还包括两种,一种是人身伤亡,即造成人身重伤

7、或死亡的损失后果;一种是经济损失,可以分为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对个人的经济损失、对单位的经济损失。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在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经济损失认定时存在以下问题:  1.判决裁定执行行为的特点。司法工作人

8、员对判决裁定的执行主要是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判决执行的标的一般是人的自由,重大损失一般由非物质损害造成,即使造成物质损害,通常也不会造成经济损失。而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标的一般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涉及的财产,实质上是对财产的一种重新处理,必然涉及到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由于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的执行具有强制性,有查封、扣押、强制拍卖、冻结、扣划等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对当事人及案件人的财产很容易造成侵害。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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