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虚拟物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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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游戏虚拟物的版权保护网络游戏虚拟物的版权保护 摘要网络游戏作为互联网的一项重要衍生产品,网络游戏的发展在中国已经超过了十年的时间,伴随着网络技术在我国的普及与发展,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产业,在其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关系在法律关系中的问题也突显出来。针对网络游戏虚拟物,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物权角度解决.L.虚拟财产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虚拟物纠纷应该通过债权来解决,将虚拟财产关系认定为债的关系。基于合同建立一种债权关系,从而按照债权救济原则解决。  关键词虚拟物版权保护  作者简介:王伟,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

2、士。      笔者认为对于虚拟物纠纷的解决应属知识产权调整范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关于版权的纠纷解决应当按照版权救济原则,从而突破虚拟物纠纷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法律属性之争  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法律属性的定位,直接关系到网络游戏活动秩序的规范和权利救济,在特定的法律属性定位的基础上,才可能健全规范网络游戏关系的法律制度。关于网络虚拟物法律属性这一问题,法学界有多种主张:  (一)物权说  这种主张认为虚拟物是一种无体物,拥有者基于占有而拥有物权,他人对虚拟物财产的侵害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此应按照,物权救济原则进行解决,然而作为民法物权中

3、的物,一般认为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客体。虚拟物并不属于物权所调整的范围。  (二)债权说  另一种主张强调,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同化了的权利凭证,代表着持有人向运营商请求相应等级服务的权利,这种权利紧紧依附于虚拟物品上,权利人唯有凭借虚拟物品才能行使权利。网络游戏关系是运营商和玩家之间订立的一种合同关系,对虚拟物的纠纷应适用债权原则解决,虚拟物仅仅是玩家得以请求运营商为其提供服务内容的证据。这种主张提出将虚拟物财产权利认定为一种债权,不是物。该学说的缺陷在于忽视了虚拟财产的价值问题,因此,用债权转移理论是解释不

4、通的。  (三)知识产权说  笔者的观点与上述两种观点有所区别,笔者更加倾向于从知识产权层面定位虚拟物的观点,认定为虚拟物品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物体财产权。  二、虚拟物保护的传统救济方式  (一)物权视角  这种方式是基于在物权和知识产权并存于同一物上实现的,因为同一物上可以并存物权和知识产权,这里的物不等同于通常所指的实物,而是一种扩大解释的物,玩家处于其对游戏过程中创造性角色的改变和物品改变而取得该角色和物品。而且意味着在遇到别人侵害时,有权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用物权保护虚拟物存在一定固有的缺陷,比如玩家对于虚拟物没有实际占有,虚拟物只是存储在服务商的

5、服务器上,而占有是作为物权保护的核心部分的所有权的一大权能。因此,从物权角度解决纠纷的途径虽然可行,但是在法律适用上无法实现。  (二)债权视角  游戏运营商通过合同债权模式承认玩家对其创造虚拟物的知识产权,这种意思自治的结果,这种主张否认了虚拟物的物权性,认为虚拟物不具有物的独立性,使用性,支配性。但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对象并不是虚拟物,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根据游戏规则在游戏过程中取得的合同,这种许可服务合同是解决纠纷最常见的方式。这种主张尽管可以解决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纠纷,但就实际生活中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侵权人责任的追究,只能依靠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

6、版权侵权的救济,这毫无疑问的剥夺了网络游戏玩家直接起诉追究侵权方侵权的机会。  三、虚拟物保护的版权法救济方式以及交易困境突破  (一)版权救济方式.L.  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虚拟物归根结底属于版权调整范畴,因此还是主张从版权法角度加以解决,但是就目前的版权状态来看,我们必须运用一些创新性思维来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但势必会涉及涉及有关法律的条款的修改,这种思维是通过版权邻接权实现的,我们不妨可以将邻接权的定义进行扩大,通过修改或者立法的方式赋予游戏运营商对虚拟物享有特定的版权邻接权,但是邻接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这一理论,的实现必须建立在立法之上。  (

7、二)交易困境的突破  虚拟物取得方式有多种,比较常见的有三种,一种是在网络游戏官网上免费申请,二是玩家通过购买游戏点卡的方式。而第三种取得方式即会产生虚拟物的交易。  对于虚拟物的法律研究没我们可以比较法的方式上分析,我们可以将虚拟世界的法律制度与现实世界法律进行比较,从而健全完善虚拟世界的法律制度,虚拟物的版权归玩家所有,运营商享有虚拟物的邻接权,这是交易的大前提,我们将虚拟物的交易过程视为版权载体的交易而版权的转让,最初创造虚拟物的玩家完全保留知识产权,而买方可以依交易取得物权,这种物权只是基于载体产生的。  而在对运营商享有的邻接权进行立法时,应对虚

8、拟物交易做必要的限制,以保护运营商的利益。(1)明确玩家与运营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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