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理解与运用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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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理解与运用前言: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问题,我国《担保法》未作详细、具体的规定。尽管在随后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做出了规定,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解释不尽相同。在《规定》没有明令废止的情况下,人们往往习惯套用《规定》中的精神来理解《担保法》的有关条款,而不是从《担保法》自身关于保证的立法特点、宗旨及《解释》的精神来分析上述问题,以致于分歧较多,造成审判实践操作中的不统一。因此,笔者

2、认为很有必要对此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一、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

3、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规定

4、》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

5、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起诉期间。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在期间的经过上有相似之处,都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性质及效力有着明显的差别:(一)规范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的限制,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快民事流转,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由于事关社会公益,这就决定了它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能依意思表示事先变更、排除时效期间或者预先抛弃时效利益。而保证期间依照《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虽然属于保证合同的必备条款之

6、一,但不完全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补正”,对社会公益无直接影响,在性质上属于民法上的任意性规范,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法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只不过是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起补充作用。(二)适用方式不同。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院有权不等当事人提出抗辩即直接援用“时效届满”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审判实践历来也是如此。而当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若不提出抗辩,应视为放弃自己的免责抗辩权,法院不应直接援用“期间届满”而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三)适用对象不同。保证期间的适用对象与保证债务的标的密切相关,各国对此有不同规定。有的只规定保证人负履行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2011条、日

7、本民法第446条。故这种保证方式只能适用于非专属性债务,专属性债务因具有不可替代的人身依附性自然无从适用“保证”。而有的国家如德国民法第765条、瑞士债务法第492条,同时规定保证人负履行责任或者赔偿责任,保证人不仅要担保债务的履行,同时也要担保债权人不因债务不履行而受到损害。当担保专属性债务时,保证人虽无法代替履行,但可以通过履行赔偿责任满足债权人利益。因此,德国民法和瑞士债务法中的保证既可适用于非专属性债务,也可适用于专属性债务。我国《担保法》第6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是按照与债权人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与德国、瑞士立法例相同,应理解为对非专属性和

8、专属性债务均可适用。因此,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期间,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切债上请求权。至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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