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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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强"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出口研发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强"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出口研发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

2、值,加强"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出口研发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研发资金是指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列支,用于无偿资助企业研究开发出口产品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出口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出口研发资金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外经贸部负责出口研发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财政部确定出口研发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核等工作。    财政部负责出口研发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外经贸部批复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拨付,组织对

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出口研发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 项目费:指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二) 项目管理费:指为管理出口研发资金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资料编制费,中介机构委托费、项目评审费、项目监督检查审计费及有关工作经费等。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在出口研发资金总金额的5%内提取并安排经费支出。  第六条 申请出口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必要的项目研发设

4、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三) 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四) 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五)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出口研发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  (二) 技术创新性较强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三) 产品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四) 产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 符合国家新型工业化政策;  (六)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出口研发资金资助以下企业或项目:  (一) 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二) 通过

5、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三)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四)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六)产、学、研、贸联合研发的项目;  (七)国际招标中标的出口研发项目。  第九条 企业申请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  (三)出口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六)

6、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请出口研发资金项目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申报。中央管理企业对所属企业申请出口研发资金项目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直接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出口研发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依据中介机构的评

7、估或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确定出口研发资金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负责向省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批复下达出口研发项目。出口研发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资助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的出口研发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资助地方企业项目的出口研发资金,由财政部拨付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及时拨付有关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凭项目申请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及出口研发资金使用承诺书预拨6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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