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ID:25734140

大小:80.06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1-22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_第1页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_第2页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_第3页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_第4页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3日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3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

2、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

3、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

4、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

5、)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市水务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

6、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

7、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规划控制线(简称河道蓝线)方案,由市水务局提出,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施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蓝线方案,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

8、)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报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备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蓝线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