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行为性质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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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支书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行为性质浅析【摘要】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村经济迅速发展,新农村建设空前活跃,城镇化进程的脚步日益加快,农村土地拆迁的规模、资金也日益膨大,这些领域也逐渐成为诱发村官腐败的温床。然而,对于村官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性质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笔者针对此类分歧,集中对村支书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行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关键词】村支书;挪用;公款;农村近几年,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城市化进程逐步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对于土地的需求也逐渐延伸到农村。农村涌现出各

2、类土地开发,蓬勃兴起各种园区建设。部分农村,尤其是城市近郊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相应的各种建设资金、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等费用也随之而来,“村官”职务犯罪也与日俱增。如武汉某基层院,2004年受理群众举报“村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3件,初查后立案1件;2005年受理5件,初查后立案2件;2006年受理9件,初查后立案2件;2007年元至6月受理线索8件,初查后立案2件。2005年至2007,该院所查处的15件“村官”村支书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行为性质浅析【摘要】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村经济迅速发展,新农村建设空前活跃,城

3、镇化进程的脚步日益加快,农村土地拆迁的规模、资金也日益膨大,这些领域也逐渐成为诱发村官腐败的温床。然而,对于村官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性质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笔者针对此类分歧,集中对村支书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行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关键词】村支书;挪用;公款;农村近几年,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城市化进程逐步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对于土地的需求也逐渐延伸到农村。农村涌现出各类土地开发,蓬勃兴起各种园区建设。部分农村,尤其是城市近郊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相应的各种建设资金、土地补偿金、安置补

4、偿等费用也随之而来,“村官”职务犯罪也与日俱增。如武汉某基层院,2004年受理群众举报“村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3件,初查后立案1件;2005年受理5件,初查后立案2件;2006年受理9件,初查后立案2件;2007年元至6月受理线索8件,初查后立案2件。2005年至2007,该院所查处的15件“村官”涉嫌职务犯罪案,有14件是村支部书记所为,占到了总数的93.3%。又如杭州萧山区衙前镇明华村总支书记陈关生利用管理该村财务和原料市场的职务便利,自2001年4月到2004年7月间,先后8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

5、万,进行盈利活动及购买房屋,共计挪用公款4170万元,其中先后8次挪用土地征用款,共计3900万元。村支书,作为中国新农村建设的“领头雁”、“排头兵”,何以频频与以权谋私、贪污腐化这种字眼“紧密联系”在一起。农村土地一旦被征用,农民一定程度上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这些土地补偿资金对于农民来说可谓是“口粮钱”、“活命钱”。这种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主观恶性大,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严重,当然应该严惩,但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对于村支书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性质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

6、罪,可谓莫衷一是:第一种意见: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村支书并非“依照法律”产生的人员,而是依据党章选举产生,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界定,因此,村支书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第二种意见:村支书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达到法定数额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其主要依据是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该解释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土地征用补偿费

7、用的管理”属于其中明列的行政管理事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该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甚至有学者建议取消《解释》中的列举款项,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共财物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第三种意见:村支书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处于不同阶段,其行为性质不同,构成的罪名也不同,这主要取决于不同阶段,其主体特性及挪用对象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主体方面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

8、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的界定存在着分歧:“身份说”和“公务说”。“身份说”主张以国家干部的身份作为判断标准,建国以来,我国始终以是否是国家干部来划分人的身份,国家干部无论其公务性如何转换,只要人事管理关系不变,就仍保留干部身份。干部身份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因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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