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法者的类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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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习法者的类型论文我们处于法学的双重任务中:一方面是解释,另一方面是构造和体系,它暴露了经验理论和实践目的的任务之间完全不可调和的纠缠混乱,它使这种科学具备了只可与清教神学完全相似的结构相比较的特点;以实际上进行的,更为历史经验主义论和更为哲学目的论的双重可能性为基础,它确定了不停运动的钟摆从这一端到另一端;它最终也决定它们对具体的人的吸引力,并且成为这样一个问题的问题——它或许就是一个手中有这本书的年轻读者要提出的问题:我应该学习法律吗?仅有为数不多的父母有能力且愿意,让他们在大学受教育的子女以一个或两个学期去大概了解一下更多科学领域.freelephistos)(按:《浮士德》中将收

2、买浮士德灵魂的魔鬼)与学生的对话,在这里,歌德(Goethe)发泄了他对法学的恼怒:我真不想为法学那广博高深去勉强自己,我只能对你们说不要对它感到厌恶。席勒也用了两年的时间在卡尔斯学校(Karlsschule)学习法律,“但他对法学连一点兴趣也没有,这种牺牲对他来说实在很大。可以说,从这时起,他的病况就已见端倪”。克力斯托分·席勒(ChristophineSchiller)描述道:他自身的灵魂痛苦地体会到了生计科学的灾难,对此,他在专门涉及法学的学术就职演讲中曾完全道出。瓦肯罗德尔(ichaelKolhaas)身上。在法学中,没有为具有家长式正义意味的天才个性的空间。因为正义和个性是不

3、可分离的,所以尽力取消所有个性就是法学的实质。萨维尼给予罗马的法学家以最高的赞扬:人们在他们的文献中,“发现个别性较之于任何其他一种文献中都少”,他们或曾是“可替代人”(fungiblepersoner)。我们的法院组织法有意无意地在司法判例中只让这种“可替代人”,即“平常人”(普通人,durchunittsmenschen)去讲话,合议法庭的设置恰恰也是以其判决的非个性为基础。在非个性中,一方面是其缘由,在合议庭的不计名多数中,法官隐于法庭之后,他们的判决与共同履行职责的官员的偶然个性无关,但始终是具有他们的职务所赋予他们的尊严。在非个性中,另一方面是内容:除了多数努力想拒绝的东西,

4、个性中不是总和,而只是予以表明的、参与的心理能量的平均,人们以珍贵的中庸之道将这种个人特点的窒息归于合议庭,又可视为一种优点。因此,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的这种直觉关系不可以绕过正义而取得。正义与法律的内容大多一致,但也常常欠缺。它根本不能以变化莫测的内容为基础,而只能以法律秩序的效力为基础。从每一种效力、每一种应然产生出一种颇有魅力的激情,人们从中感觉到了人类精神的勇敢无畏,他们接受这种不可能,令自己去建立一个自身的,完全脱离事实上因果关系的飘摇不定的帝国,而且它越是在人类需要方面毫无感情,它也就越是如此。不过,即使这种激情,这种产生于针对人性所有要求的法律无情的激情,它本身还是与正义背

5、道而驰。这种残忍无情、绝对专制和无目的性,世界毁灭,正义犹行(fiatjustitia,.freelundus)的冷酷无情,不可能成为生活要素。但我们早已知道,不公正的法律并非没有目的,法律在无视其正义的情况下就以它的效用实现了一种目的:即法律安全目的。如果有人要与法律修善结缘,就须凭感觉来理解这种目的。法律安全有双重要求: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情况,但究竟旨在其生效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安全是一方面,而面对法律的安全又是一方面;一方面是秩序,另一方面是自由。于是,不仅正义的,还有自由的和秩序的意义就都不是能与法学内在地联系的东西,而由此明确地将法律工作者相应分成两类,我们也许可以从中重新发现

6、的,体现对立的法律工作者类型,给这本书奠定了基础:个人主义和超个人主义法律观的对立。在德国,秩序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实际是具有代表性的类型。该类型具有一个相应的特征,我们真是万分感激这一特征(它不需要更多的话说),它每每倾向于文化威胁的夸大并且以这种夸大吸引了每个能在国外观察的德国旅行者,人们似乎只是以过分的优越感去努力察觉那里的人们、异民族国家欠缺“德意志纪律”。给规范化和理性化提供一种均衡倾向,乃自由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的一种历史使命。从行政法院法官对警察行政命令权的干预,直到针对淫荡观者来保护艺术的护卫人,都是如此。这些法律工作者是与我们天生的警察国家相对立的法治国家前哨。但是,法治

7、国家对我们来说不是一个政治概念,而是一个文化概念。它意味着保持相对于秩序的自由,相对于理智的生活,相对于规律的偶然,相对于成规的丰富,总而言之,就是相对于仅具有目的性和只对此目的才有充分价值的东西所具有的目的与价值。没有什么东西比大法学家的传记的课程更能使年轻法律工作者对其学问以心相许——这是一种现今学院课程中太少开发的、塑造性格的职业伦理源泉的课程。因而,此处的思索就想以安瑟尔·费尔巴哈(AnselmFeuerbach)之语来作结束语,这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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