鸳鸯“离婚协议”戏鸳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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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鸳鸯“离婚协议”戏鸳鸯两份内容截然相反的离婚协议,第一份约定了财产的分割,第二份又约定了“无财产分割”,对“无财产分割”的理解,双方产生了歧义。那么,“无财产分割”,是认可了第一份协议之外的再无财产分割,还是对第一份协议完全否定的本来就无财产分割呢?——两份离婚协议内容截然相反现年34岁的梅花是江苏省无锡市人。2003年与长自己4岁的黄伟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结婚不到一年,夫妻关系便出现了危机。梅花与黄伟文化素养较高,决定以协议的方式友好地分手。双方自行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自愿给付女方人民币18万元,办

2、理离婚登记时支付10万元,其余的在两年内付清;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海南马自达小车一辆,归女方所有,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仍由男方继续支付。离婚协议签订后,想到从此就要分道扬镳,一股莫名的惆怅涌上了两人的心头。因此,他们谁也没有主动提出去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默默地将离婚协议收起,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希望能够接受彼此。可是,双方终因性格脾气不合,2004年底还是决定离婚,双方到无锡市崇安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约定:双方无生育子女,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意见大相径庭反目闹上法庭离婚后,梅花多次找到黄伟,要求黄伟按照协议履行承诺,黄伟却以没有财产分割为

3、由一口回绝了梅花的要求。协议上不是写得明明白白的,怎么会没有财产分割呢?他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梅花怎么想也想不明白:“为了离婚,话说得那么漂亮,离婚了,就耍赖!”梅花越想越气,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底来到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黄伟未交付财产为由,一纸民事诉状将前夫黄伟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黄伟交付财产。梅花诉称,本人与黄伟原系夫妻,双方一年前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当年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黄伟并未将应支付的财产给本人,现要求黄伟支付钱款和海南马自达轿车。在诉讼中,梅花将支付数额减少到了12万余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梅

4、花向法庭提供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黄伟对两份协议无异议,也认可钱和车子未给付梅花。但对于梅花的起诉,黄伟气愤难抑。法庭上,他愤愤地说:“18万元及车子均是我的婚前财产,同意给予梅花是赠与,现在经济能力恶化,无力给付,且因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较短,没有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我们才一致认可‘无财产分割’”。黄伟还说:“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了‘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梅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黄伟向法庭提供了离婚处理表、结婚证复印件,证明“无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黄伟提供的证据,梅花没有异议。但对黄伟的辩解,梅花感

5、到十分伤心。她说:“因为有了前一份协议,且黄伟也同意那样处理,在离婚时只是为了方便才写的‘无财产分割’,并非真的无财产也非本人放弃财产。”对于为何如此轻率地签下这份“无财产分割”的协议,梅花是一脸的懊恼和愤慨,她说:“我们那天没有带上自愿离婚协议书,黄伟说再回去拿太麻烦了,反正我们已经签订了协议书,白纸黑字又变不了,而且,协议书对财产已经分割了,不如我们就签上无财产分割。我当时为了方便,也就同意了。”说到这里,梅花伤心得两眼噙泪:“毕竟夫妻一场,没想到黄伟是这么一个不守信的人,太让人失望了。”两级法院判决答案截然不同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自

6、愿离婚协议书中的“无财产分割”的理解。梅花认为是因为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处理,为了方便才在后一份协议中写了“无财产分割”,并非没有财产分割也非其放弃财产。黄伟认为之所以写“无财产分割”是因为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没有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在2004年5月签订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也进行了约定,但事隔半年之久双方才正式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并未认可第一份协议,黄伟现在也不认可该份协议,故要求按照该份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财产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黄伟认为没有共同财产,根据庭审调查来看,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有共同财产,且梅花并未表示放弃分割财产,故对于黄

7、伟的辩称不予采信。2006年6月,开发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判决黄伟支付梅花财产共约9万元。一审判决后,黄伟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黄伟称:双方已在登记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不是原判所认定的“自愿离婚协议中无财产分割的理解”,而应当根据后来订立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判断。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后一份则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驳回梅花的诉讼请求。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当审理的是双方在离婚登记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黄伟与梅花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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