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明与商人阶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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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文明与商人阶层论文.freelercatores)是“市民”(burgenses)的同义词。中世纪的城市,是经济社会力量的产物。在城市由商人手工业者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制,并逐渐建立了自己的商业法庭,这种制度安排显然是基于这一时代商业扩张的需要,香槟集市、威尼斯、热那亚和意大利其他城市的地中海贸易,费兰德的金属和布匹贸易的城市化,需要不仅仅是商人之间存在的商务契约作保障,纸上的权利若无体制保证其迅速而毫无疑义地得到承认,是没有价值的,所以,早期的城市法核心内容就是商法内容,对它的实施的结果则形成了一个地方政治机构的管理权。当然,一开始,这种管理权是非官方的,属于

2、自愿性团体的,如城市制造商和手工业者的行会和行会章程,但这种现象没有存在多久,很快城市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权,对产权保护提供的一套市场规则就被转化为国家的管理权及奉行的规则。如在12世纪,法国佛兰德、荷兰和英格兰广泛承认了城市法的地位,12世纪末,行会已成为意大利城市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各国的国王和王子,向商人提供着贸易优惠条件,执行商业法庭的判决,以及向正在发展的城镇转让或授予产权。欧洲的中世纪市民阶级的形成正是在封建社会结构内部,缘于城市获得了一个独立发展的空间,而市民阶级及自身社会发展起来的契约性规则,自治能力和利益格局,确立的价值观念则是商人集团为主体的经济人的

3、市场行为的合理性选择,首先,商人的活动所依据的商法,实际上是罗马私法,因为罗马法是确立在要素和产品市场的排他性个人产权基础上的,反映着高度发达的交换中的契约关系。有了相应的法律作为市场化的经济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可以说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文明才开始有意义。乔·萨托林引用巴雷特·克利格尔的话说:“我们怎样才能摆脱奴役?依靠法律。这条途径,这条唯一的途径,早在2000多年之前就被发现了,??从那时以来,还没有找到更好的办法。”16从纯粹经济学角度看,在任何贸易或交易中,个人参与者总有一种要掩饰、隐瞒、欺骗和违约的追求和私利的动机。法律、习俗、传统和道德,都是用来设计或涉及

4、到对这种短期追求私利行为进行约束或控制的。唯有这些制度约束运行有效,从市场过程中出现的自然秩序才能使不同的个人评价达到极大化。这种过程的意义又是什么呢?斯密实际上已说得很清楚了,实现交易的交换行为就是“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因此,每个人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所增加的财富本身是对他人作出的贡献,只要让每个人充分自由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就自然而然地增进了社会的公利,把个人自身需要这一目的转化为满足他人需要的手段,从而调解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使自由、平等和和平得以产生、发展和完善,因此,“市民社会就是依赖于这种互相帮助的需要体系而存

5、在,平等、互助、和平、友谊是商业的产物和商品交换精神的体现。”17这种新的精神和价值体系在中世纪的欧洲形成后,又恰是通过一种法律秩序来体现并获得保障的,我们在城市法的实体内容,城市机构,城市自治行为等方面都可以获得这种认识,中世纪市民社会的这种带有自治性、独立性和普通性的法律秩序既是成为法治文明的法律的和道德性基础,又使市场化的行为所出现的负面反映如对金钱和货币的拜物教得到了遏制,并使在封建社会内部催生出崭新的生产关系获得稳定的和合法性的发展,最终取代了旧的生产关系,形成近代法治文明社会。这种途径恰恰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所缺失。早在汉代,商业就已成为中国经济活动中的

6、重要部分,但是由于官方强有力的控制,加上缺乏政治权利和必要的法律保护,商人大多成为了国家和豪门盘剥榨取的对象,无法赢得一个独立的社会地位。这其中最深刻的根源正如昂格尔所说:“与缺乏独立的城市中心和农业的主导地位密切相关,这种社会制度的一个关键特点就是商人明显的依附地位。”秦汉时,城居商人为有“市籍者”,除不得为官外,还与谪吏、亡命、赘婿等低贱者为伍。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是比较低的。隋唐之际,商业贸易的扩张带来了商人地位的改善。商人内部是以建之行会组织,籍以维护其切身利益,但我们看到中国唐代商行等组织还不是一个常有独立、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封建政权允许其存在的一个重要理

7、由是凭借它对众多工商业者的控制来承办官府的需求如赋役征派。而商人自身的利益很难切实地得到保障。一方面,封建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体现的是“重农抑商”的主导倾向,这一领域内,无法确定在相应的范围内承认商人及其它工商业者个体利益的合理性,也无法做出对其个体利益合理范围的限定,更没有可以为商人们可资遵循的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合理性选择出的规则。另一方面,商人组织内部,是各有行规,但基本上是按照传统伦理方式,既带有血缘家庭式的、个别关系式方式,而非欧洲那种理性化,客观化的,建立起信仰共同体与一种共同的生活伦理方式,更有所区别的是,中国商人内部的规范始终处于一种伦理的层面上,而

8、没象欧洲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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