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明与商人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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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文明与商人阶层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正处于一个由传统的非法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化的过程,而我们所建立的法治社会,应是一种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的文明社会,其基本特征及价值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因而,中国现阶段的变革,不仅仅是经济结构,政治结构的变革,更是一种社会结构的变革。在对这种法治文明进程做历史资源的发掘和检讨时,使我们很容易地注意到一个突出的历史现象,我们今天所崇尚的西方文明的价值体系和正义、公正、合理及社会公德等理念几乎都曾存在于历史上商业文明发展中的各个实体社会当中,我们在努力建构的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在西方却是由商人法发展

2、而来。我们在指出“至少表面看来,市场的发展就成为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可能是最主要的契机。??中国文化与中华文明在其生死攸关的现代化转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个自主的能够自我建设与自我协调并能有效地监督和影响国家决策的健全的社会”[1]的时候,就自然会想到,最具独立的法律人格和自治性质的商人集团对市民阶层乃至市民社会的形成所起的重大作用。  二、西方法治文明的起源  西方法治文明的制度与思想源头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古希腊人的法律生活源自公元前800年左右开始出现的“城邦制”,这种情境的形成与自公元前9世纪末,希腊社会商业经济在西西里、意大利等地的重新建立有着密切关系。“从公元

3、前7世纪到公元前5世纪初,希腊的经济日益发展为货币经济。农业和商业的专门化既培育又扩大了欧洲大陆及地中海周边国家的贸易。在希腊的许多地方,商业的辉煌逐渐使农业相形见绌。不过,最重要的变化则是众多实力雄厚的商业集团的兴起,??许多贵族不是从事商业贸易就是与商业家族结盟。其他贵族则背叛了自己的等级并成为由小农场主,工人和小业主等组成的大众党派的领袖,持续进行的集团冲突促进了某些贵族寡头的垮台和僭主政治的取而代之,而僭主的革命性专制为五世纪的‘民主’秩序铺平了道路,实际上,这种主秩序的基础是社会的独立的商人集团和农场主。”[2]这些论据中实际上暗含着一种意义,古希腊社会的独

4、立的商人集团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最终是通过希腊国家政权得到体现并获得了合法性的,商人集团伦理性的规则结果具有了政治与法律的含义。但是,这里我们要问“城邦制”既是古希腊人不分阶层和派系所共同接受的生活方式,为什么能够断定以商人集团为主导的伦理规范成为城邦精神的源泉和建构社会组织和政治体制基础性规范呢?梭伦曾在诗中写道:“我制定法律,不分贵贱,一视同仁,沿着这条康庄大道,人人皆可各得其所。”[3]而众所周知,梭伦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以财产的多寡来划分居民,梭伦试图依靠法律来体现的“公平、正义”的理念,恰恰是对当时无社会固有的身份和地位的工商业阶层力量和实际社会作用的一种承

5、认。并以为这种对现实力量的认可就是公正。从此,“那些组成城邦的公民,不论他们的出身,地位和职务有多么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同类人’。这种相同性是城邦统一的基础。因为对希腊人来讲,只有‘同类人’才能被友爱联系在一起,结合成一个共同体。这样,在城邦的范围内,人与人的关系便表现为一种相互可逆的形式,取代了服从和统治的等级关系。所有参与国家事务的人都被定义为‘同类人’,后来又以更抽象的方式被定义为‘平等人’。”[4]商人集团和平民既然有了制度性的法律保障和合法的活动空间,原纯粹经济力量的作用就不再仅仅局限于经济生活领域,而是必然要主动地扩张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何况这种经

6、济力量已成为一种社会的主导力量。既使反对城邦体制的希腊历史学家色诺芬也不得不承认,“城邦能有如此强大的实力,靠的是民众。一言以蔽之,提供力量给城邦的,是这些造战船的人,是船长、舵手、船员和了望哨兵,而不是那些步兵、贵族等‘好人’。既然如此,让每个人都能通过抽签或选举,而参与城邦管理,让每个公民都拥有发言权,岂不是顺理成章之事?”[5]这里清楚地表明,希腊社会商人、平等社会团体所构成的共同体对社会资源(包括人和物)的绝对控制是改变国家与社会组织方式的动因和决定性因素。故国家从一定意义上确实成为“伦理观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6]不

7、过这时的商人社会还没有作为一种与国家相区分的实体概念。  古罗马人法律理念和价值崇尚的确立,同样离不开商业的发展和商人阶层的介入。古罗马平民争取与贵族平等化的运动长达两个世纪,公元前6世纪,罗马平民经营工商业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税收,并自备武器担负军事义务,成为罗马军队的不可替代的主体力量,在这样的背景下,平民有条件提出自己的权力主张:一是实现法律上的平等,二是取消贵族的经济特权。徐国栋博士曾对罗马市民法的源头、发展过程及概念释义作过详细考证,并具有说服力的理论研究成果。他指出,民法是所有法的源头,所有的法律对民法都有从属性。这一结论的意义在于私法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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