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冲突及其解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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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涉外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冲突及其解决论文.freelOUS以外的协议协调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冲突的范例是美国和加拿大建立的多重管辖权信息披露制度.该制度统括了在美、加之间跨境证券发行和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监管的合作事宜。根据该制度,根据一方证券监管法规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以在另一方得到承认而无需根据另一方证券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有关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作为整个信息披露一个方面的问题包含在这个制度中。通过双边协议进行协调和前述单方采取的措施相比具有较多优点:首先,协议确认的协调成果相对稳定。其次,由于协议建立在双方互惠互利基础上,因此在

2、协调的深度和广度上可能取得较大成果。美加协议规定的放弃属地管辖权不取决于内国监管机构的个案审批,和法国的个案审批制度相比,前者的成就显然更大一些。第三,协议的内容比较具体,其操作性也较强。4.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致力于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前者如欧盟,后者如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简称IOSCO)、国际证券交易所联盟(旧称FIBV)等等世界性或者地区性组织。从协调的效力而言,欧盟通过指令的形式来协调证券监管,比如《市场进入指令》、《上市细节指令》、《公募指令》等。这些指令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成员国必须执行,效力较高。后者则就

3、监管协调提出一些建议,比如IOSCO提出了《跨国招股和首次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指引》、《国际会计准则》等文件。这些组织的文件对成员没有约束力,能否得到执行完全依靠成员方意愿,效力较低。欧盟计划在2005年建成统一金融市场,而统一的收购法律是建立这样一个市场所不能缺少的关键因素.早在1985年,欧盟即有意制定关于要约收购的指令,2002年10月2日欧洲委员会提出了最新的收购指令草案。该草案第4条规定涉及到收购监管的管辖冲突问题:指令草案根据目标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和股票交易地为依据确定监管机构;如果目标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和其股票交易地为同一个国家,则胜任的监管机构是该国的

4、监管机构;如果目标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和其股票上市地不在一个国家,则胜任的监管机构就是交易地的监管机构;如果目标公司股票在两个以上市场交易,则胜任的监管机构为首先获得允许交易的市场所在国的监管机构;如果目标公司同时获得在一个以上市场交易的允许,则由目标公司选择胜任的监管机构。该指令草案如获通过,则在协调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管辖冲突方面将是一个迄今为止内容最为全面的国际公约,它涉及到上市收购的程序、对价、信息披露乃至反收购措施等问题的监管问题;通过明确跨境要约收购有关事项的监管机构以及准据法对协调问题作出了规定。同时,指令作为要约收购的统一法,也为从根本上消除监管冲突提供了

5、条件.从上述协调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管辖冲突的实践及成果来看,协调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冲突表现为以下特点:首先,协调上市收购监管管辖冲突的实践并不是很多,虽然这个问题已经摆在各国监管机构的面前。世界上尚不存在全球范围内的协调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国际公约;区域性的欧盟指令也仍然处于酝酿之中。协调主要由政治、经济水平相近的少数发达国家通过双边协议或者国内法进行推动。其次,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涉及诸多方面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是比较敏感的领域,国家之间能够达成某种程度的协调或者国家能够放弃某些管辖,主观上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考虑,客观上则为上市公司收购提供便利和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第

6、三,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管辖冲突的根本解决办法是消除各国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实体规则的差异。欧盟指令草案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功。但是这种方法显然高于监管协调的现实,因而无法成为解决冲突的主要方法。因此,协调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权法律冲突尚处于初期阶段,需要各国证券监管部门乃至各国政府对此作出长期努力。我国跨境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管辖法律规定的现状及其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发展也很快,出现了赴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随着WTO协议的适用,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也逐步加快,目前已经推出QFII制度,允许外国机构投资者持有我国上市公

7、司股份。因此,我国监管机构对涉外上市公司收购实施监管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产生。现在调整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范主要有《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这些规范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实体规范和监管依据,但是上述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管机构对涉外上市公司收购行使管辖权的规定。实际上关于监管的管辖权和证券发行、交易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比如,平等主体之间证券发行、交易关系的准据法除了适用合同法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外,几乎没有其他冲突规范可循.而由中国国际私法协会推出的民间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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