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威权型法到自由民主型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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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威权型法到自由民主型法论文【内容提要】法治社会的生成是一个不断削弱政治专权、捍卫个体尊严的过程。威权型法作为政治权力的孳息物,具有人格贬损、话语霸权、政法合一、严刑峻法等特征,从而使人不成其为人,使法不成其为法。从威权型法转向自由民主型法是全球化时代的法治发展趋势。自由民主型法的价值取向是权利至上;制度支撑是宪政体制,具体内容包括人民主权、权力分割、违宪审查、司法独立和政党守法等内容。【英文摘要】theformationofrule-of-laonopolyandtheriseofpersonaldignity.Totalitarianlaand

2、ignity,excessivegovernmentcontroloverinformationandexpression,politicsandlaentbylaanbeingarenottreatedashuman,andlaauthoritarianlaocracyisthedevelopmenttrendoflaacytoindividualsrights,establishingconstitutionalinstitutionisitsmaininstitute,anditscontentsincludepeoplessovereign

3、ty,separationofpoocracy/ruleoflaanbeings)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2条又强调,“人人(everyone)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第6条采纳了宪政的一个基本理念,重申“人人(everyone)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二战以后,各国宪法、全球性人权文件和区域性人权文件的相关规定不胜枚举,其核心思想,就是为了避免灾难重演而普遍地承认每一个人的人格与权利。(二)话语霸权在人的地位受保障的法律中,人们(individuals)有权以个人或者个人联合的方式自由地表达思想。即使民

4、主立法也不能剥夺人的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不能剥夺人们主动获取或者被动接受信息的自由。相反,在国家权力无限扩张的社会,“一切宣传都为同一目标服务,所有宣传工具都被协调起来朝着一个方向影响个人,并造成了特有的全体人民的思想‘一体化’。……灵巧的宣传家于是就有力量照自己的选择来塑造人们的思想趋向,而且,连最明智的和最独立的人民也不能完全逃脱这种影响,如果他们被长期地和其他一切信息来源隔绝的话。”(注:英哈耶克著,王明毅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147页。)在这样的社会,人们不能正常地传递信息、表达意见、判断真假是非

5、,其必然结果是谎言盛行、人格扭曲、道德堕落、权力失控。法律不仅不能维护人的尊严,反而颠覆人的地位。在威权型法的生存环境中,媒体成为极端权力的传声筒,国家权力通过对媒体的垄断强行向社会成员灌输主流意识形态。在政治恐怖和高压之下,限制公民意思自治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强制推行少数掌权者意志的恶法通过诡秘的立法程序草草出台,极力排除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或听证。同时,在国家垄断宣传机器的前提下,某些不合当权者口味的社会事件在宣传机器的诬陷、栽赃、丑化和蒙蔽之下被冠以险恶的罪名,予以持久的传播。至于这种罪名是否能够成立,则不容他人置疑和申辩。任何试图怀疑、否定或者

6、批判主流观点的个人、宗教团体、政党组织等,都会在国家这一庞大的铜墙铁壁面前撞得头破血流。在这样的社会里,真理消失,良心泯灭,自由隐退,正义流产。社会成了一个囚笼,只有当权者站在囚笼之外,暗自欣赏他的杰作。笼子里的人任凭他的摆布,结果各显其态:想钻出来的人会极尽谄媚之势百般迎合统治者;良知尚存又无力打破囚笼的人被迫选择了沉默;而那些不甘于向恶政臣服的人会昂首冲向囚笼。他们成了自己精神世界和理想王国的主人,却成了恶法笼罩的现象世界的奴隶。监控、侮辱、折磨、秘密审判和酷刑,都成为这些自由精神的现世的锁链。(三)政法合一在政治整合社会的模式下,当权者以非民

7、主程序界定和宣布“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政治决定至高无上。人民主权原理不被承认或成为画饼。国家权力控制一切,政治成为社会生活的全部,私人自治空间极度收缩。虽然法治理论并不追求政治与法律绝对分离,但是,政治与法律的混同无疑是极其危险的。在当权者的政策判断和具体决定直接约束人民、不受正当法律程序限制的时候,法治就会荡然无存。这样的国家仍是人治国家。即使其法律体系非常庞大,法律运行畅通无阻,也与法治风马牛不相及。有学者指出,在政法合一的背景下,当权者“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制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一个民主制度就可以以这样一种方式

8、建立起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注:英哈耶克著,王明毅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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