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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分类总结》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一、所得税(一)地点的相关规定: 1、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讲,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点为纳税地点,但有些企业是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如果其为居民企业,则不能按照注册地为纳税地点,而是按照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如某A企业,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但根据国税发【2009】8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
2、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B地,因此应按照居民企业对其进行税收管理,此时A企业的纳税地点即为B地。2、境内境外所得的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
3、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境内境外所得发生地的判定根据不同性质的所得而不同。其中:①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第确定。比如,某境外企业A,在境外为境内某B企业提供咨询联络等服务而取得的所得,根据劳务发生地的判定原则,这是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由于其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纳税义务。 ②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
4、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即股权转让时,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如境外企业A,拥有境内企业B的股权,转让B企业股权时,即为境内所得。当然,如果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境外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滥用组织形式规避企业所得税,境内税务机关可以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在此情况下,就不能单纯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作为判定标准,而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③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例如,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
5、,应根据负担或支付企业所在地判定所得发生地,应按照相关税收协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均属于预提所得税的范围,实行所得税源泉扣缴方式,以支付的境内纳税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具体操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执行)(二)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1、所得税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
6、十八条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有个特例,根据国税函【2009】79号,第一条:“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只要租金收入是跨年度一次性支付的,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收入。第二十条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一条
7、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2、19号公告的规定:根据《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8、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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