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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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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典宪政与现代宪政——论我国宪政建设的思路 [内容提要]在现代社会政治体制之中,以古典自由主义为哲学基础以限制权力为特征的古典宪政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福利国家的理论要求,因此,建设以积极宪政为核心的现代宪政显得日益迫切。本文旨在从现代宪政的基本理念出发,对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思路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古典宪政,现代宪政,宪政建设 一、古典宪政的历史探微与评析 以古典自由主义为内核的古典宪政理念直接起源于启蒙运动。但是,如果要考察其发展演变的轨迹,则源远流长。“立宪政治的观念其起源与西方政治思想一样古老”。[1]宪政的理念,在古希腊的时代就已经开始了
2、。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早在几千年亲自考察了许多城邦国家的宪法类型,提出各种城邦政治体制利弊得失。虽然,希腊化时代的宪政理念主要局限于对于采取何种政体形式来实现共同体的福址,具有形式宪政的色彩。但是,它也开启人类政治历史中应当采取一些理性的标准来实现对政治权力的评价的古典宪政之路。评价意味着审视。人类政治文明史就是一部如何规制政治权力、实现政治秩序规范化并追求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与共同福址的历史。自兹而生的宪政史的基本论脉就是限权,这构成了古典宪政的基本理念。在古希腊城邦政治时代,那些著名哲学家们在考虑政治的正义性问题时,都认为正义的法律(宪政)应当成为城邦
3、政治的基本准则。[2]柏拉图在经过一生的思索与比较后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都服从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3]柏拉图的法律概念在其理念论背景之下具有一些伦理色彩,但是这至少说明了城邦政治需要遵守一定的价值准则,在限制政治权力上具有了初[4]步的宪政色彩。亚里斯多德更结合希腊政治的现实,论证了法治对于政治的重要性,他主张,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优良城邦生活的基础,“谁说应该由法律实施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筮和理智可以实施统治,至于谁说应该由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
4、因素”[5]并且,亚氏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这实现了对政治权力(立法权力)限制的在技术上解答,并且初步指出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统治者必须依法治理社会的法律思想。从这里我们也基本上可以看出,在作为西方立宪主义渊源的古典时期,限制政治权力已经初步成为古典宪法实践的内在主题,只不过这种控制力量只是基于一种抽象的理性核正义。 古罗马法治理念直接来源于希腊文明。法学家西塞罗代表了罗马政治法律思想探究的最高水平。他高扬斯多哥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第一次提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并且认为惟有上帝具有正确的理性,而“真正的法律是同自然一致的正当
5、理性,它到处适用,不会变化并且永恒”[6],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为罗马政治实践提出了一个超越世俗的价值参照和正义标准。可以说,没有这种西塞罗对自然法思想的阐发,神的睿智与世俗的理性就不可能结合,中世纪博大的教会法思想体系也就难以建立。重要的是,自然法思想的引入,使得探讨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成为可能,它为国家实证法的建设包括政治权力的行使提供了一个价值参照和限制,使古典宪政理念一脉相承并有了其得以衍生的基本雏形。 当然,真正要追朔古典宪政思想的源头以及其内核的完善,还必须回到中世纪神权政治时代。美国政治学家弗里德里希就明确指出,宪政论的起源乃是植根于西方
6、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中。[7]那个时期的神学思想家们在自然法之上以上帝为名提出了永恒法的概念,按照阿奎那的观点,“如果人法不是人们从永恒法得来,那么人法里就没有一条条文是公正得或者合理的”。[8]在这个伟大且黑暗的时代,以限制权力为宪政理念首次较为明确地出现在政治思想的各种表达之中。一方面,自然法思想在中世纪的滥觞奠定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更高级法制约的观念;一方面,基督教关于个人尊严的观念也有助于抵制任何政治专制与绝对主义统治。[9]另外,中世纪的基督教思想向来强调良心自由的重要性,按照基督教的信仰,任何人皆要受到末日审判,而这要
7、以个人的行动作为判断基础,这种个人责任的传统使得个人对于政治权威的专断容易从个人良心的角度实施积极或消极的抵抗。[10]而且,在神权政治的时代,教会与世俗国家的二元结构的出现,使世俗的政治权力受到制约,并且在宗教组织的内部设计上,也出现了权力制衡的色彩。因此,中世纪的法制观念继承了古典宪政的限权理念,并将这种观念神圣化。而且对于限制权力的标准从理性转换到上帝。古典宪政理论的思想渊源直接奠基于启蒙运动。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后,,基于理性主义的启蒙运动无疑是最为深刻、最为全面地提出了古典宪政思想。在这段思想解放时期,许多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对于如何在“祛魅”后的
8、世界实现人类共同的“善”展开了持久地争论,并以个体权利与自由为预设,提出了许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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