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息讼及其司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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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息讼及其司法选择  论文摘要息讼是古老中国特有的司法文化传统,对传统社会司法诉讼,解决纷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司法资源难以供应诉讼爆炸的今天,息讼的应用价值为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一瓶颈的有效途径;认识把握息讼特有的文化内涵和司法价值并将其有机转化,对应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息讼司法应用司法文明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法制历史的国家,息讼作为特有的文化,其思想源流于西周时期,形成于汉代,制度化于唐宋,至明清达到顶峰。在整个法制传承的过程当中,息讼思想逐步成为传统的司法原则,

2、对传统社会司法诉讼、解决纷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为解决当今诉讼爆炸与司法资源紧缺的司法瓶颈提供了立足于本土资源的借鉴经验。  一、息讼是中国特有的司法文化  (一)息讼是古代诸家“无讼”思想碰撞的积淀  春秋战国时期各思想想流派对社会问题的探讨异彩纷呈,但主要思想流派在诉讼问题上表现出惊人的相似,都追求“无讼”的理想世界,对诉讼持反对或压制的态度,为息讼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丰厚的思想基础。儒家的“息讼”力主和谐。在治理国家方面,儒家认为天人感应,合而为一,经世之道在于将天道之自然和谐的秩序作为人类社会

3、秩序的样板和准则;墨家追求“不争”与“无讼”,更多的是体现在“尚同”与“兼爱”上。与墨家的那种积极的“不争”不同的是,道家对人间政治法律所持的消极观点,使他们的“不争”更为消沉,认为无欲则不知,无知则不争,不争即无讼;法家的“息讼”旨在“去刑”。惯于重奖揭发犯罪的法家,也在追求一种“无讼”的社会模式。  (二)息讼在古代为政者意志下的加深与变形  秦汉时期,中国古代社会完成了从封国制向郡县制的过度,地方郡县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社会基层组织中乡、里设置的“音夫”、“三老”职责就是进行道德教化,负

4、责本乡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息讼逐步成为封建君主稳固政权、教化乡里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当它发展至顶峰的时候,却发生扭曲成为诉讼发展的障碍。  1.息讼在唐宋时期的制度化  唐宋时期,由于儒家法律思想的进一步深入,“德主刑辅”得到封建统治者的推崇。唐代民间的调解一般有里正、村正、塘正等负责,其乡里调处制度较秦汉时期有了进一步完善。宋代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方式被称为“和对”。由于诸家传统的“无讼”息和思想的影响进一步加强,调处息讼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广泛。尽管宋代法制比较完备,司法也

5、颇受重视,但地方官往往以“布宣教化训迪人心”、“厚人伦、美教化”为己任,在审理民事纠纷时力求调解结案。  2.息讼在明清时期的扭曲化  自宋以来,因息讼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明清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各地方官员无不把息讼奉为圭臬,将其作为展现自己能力的标准。明清时期这种盲目的推崇,致使息讼成为为强者张目,而使弱者忍气吞声的杖戟;加之吏治腐败与士俗流品的分化,上行逼勒,下效贿赂、曲直难判,促使明清的健讼之风愈演愈烈,翻异纠讼不已。息讼便成为阻碍社会健康发展,和谐渐远的恶性循环。  二、息讼的有机演变是

6、现代司法文明的要求  在奉行司法文明的今天,注重司法的客观中立性、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司法的民主性、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性、尺度的统一性、司法的神圣性等等已成为司法系统的内在要求。  (一)正确认识息讼历史积流中的价值  1.息讼为现代纠纷解决提供了可能  息讼作为中国源远流长的悠久司法文化传统,发展至当代演变成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诉讼是对抗性的,而调解是合意性的。调解是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减少国家干预的最佳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接近“双赢”目标,增加双方当事人事后继续交往合作的可

7、能。从微观上讲,息讼其实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从宏观上讲,息讼堪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和谐统一的治理之道,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2.民众对息讼的片面认识为现代司法选择提供了警示  历史上片面强调调处息讼的制度在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缺陷,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强制性的调处息讼,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达成协议。“中国古代大量的民事纠纷通过调处途径息争,从而不仅使人们青睐律学睥睨法学,而且也使本已成为实体法之附庸的程序法更不健全。”程序法

8、只有正常运作才能够保障实体法的实施,而古代程序法的简陋与粗浅难以使实体法得到有效适用,使法的价值无从体现。  (二)深刻把握现代息讼应用的特定文化内涵  息讼作为一种传统的司法文化,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长期孕育而形成的,是农业经济模式与宗法制血缘联系的共同产物。而今的息讼也根植于当代经济政治模式,因而它的有机演变,应当适应现代司法文明。  1.现代息讼是尊重地缘文化习惯的选择  随着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商业的发达改变了人们原来的“姻亲相近,水火盗贼相救”的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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