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行政法制建设的不足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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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行政法制建设的不足及对策小议行政法制建设的不足及对策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制工作来看,要进行行政法治建设,还有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和改进。  一、现状与不足  从县级分局理论建设、监督体制以及内部环境3个方面来看,笔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还存在着3个不适应:  (一)理论建设不适应  工商行政管理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统一、独立的理论体系。而从市场的执法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的监管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2、促进经济发展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从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到整个市场交易行为,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从经济领域到高科技的电子网络、电子商务领域,监管的范围、内容有了极大的扩展,大大超出了过去理论界对工商行政管理所界定的含义。由于理论建设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工作方式往往带有很大的经验主义色彩。理论界、新闻界、舆论界也缺乏全面、系统地对工商行政管理进行有深度的研究和报道,理论研究明显滞后。  (二)监管体制不适应  一是干部管理体制不利于严格执法  从目前县级工商分局的实际情况看,除副局级以上干部由上级任命

3、、调整外,其他干部仍然是本地化产生,这些干部及其亲属都处于“双重关系”。同时,基层分局及干部职工的党组织关系仍在地方各个乡镇办事处,相应的各项工作考评仍要参加。这些因素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行政行为,行政干预、地方保护、情大于法的问题仍是经常发生,致使执法失去平衡。  二是部门职能、权限交叉  在外部,由于职能权限划分不清,各部门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有利争着管,无利往外推”。而且,由于职能权限划分不清,各部门立足的职能不同,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会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即使适用相同的

4、法律、法规,也会做出不同的行政决定和处理结果。  在内部,经检、市场、企业、个体、商标广告等科所与基层工商所都具有执法办案权,形成多头执法的局面,处罚标准和处罚幅度不统一,造成执法、处罚畸轻畸重、重复处罚、协议执法等一系列与行政法治相背离的问题,极大地损害了工商执法的良好形象,削弱了执法权威。  三是“生命线”保障不足  (1)立法相对滞后。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备甚至存在“盲区”,使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的难度。有法可依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前提,完善的法律法规要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便于遵守执行,对

5、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有力度。而当前工商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既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期的法律法规,又有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新旧法规中有的内容相互抵触,有的内容明显滞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一些新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存在着某些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如《反法》、《消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罚款额度一般参照违法所得为标准。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经济组织账目的不全或拒不提供,难以认定违法所得,或因违法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仅承认极小的违法所得额,使

6、一些违法情节十分恶劣、违法事实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重罚。而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商标法》把“明知”、“应知”作为认定销售侵权商品的决定条件,实际上是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混淆,过高地抬升认定标准,违法行为人也往往以此为借口规避处罚。  (2)内部监控机制不够完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以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程序办案,相继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突出法制监督的重要性。但实际执法办案中,一个案件从查到罚往往由一个单位

7、办到底,法制机构的审核只是从依据、书面呈报的程序、事实材料上把关,而对执法过程中的显失公正以及结案后的各项工作就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一票否决制”、“错案追究制”等毕竟是属于事后监督,如何防止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程序而导致错案还没有根本的、实质性的制约措施。  (3)执法手段软弱。一是部分法定行政措施缺乏法律保障手段,实施起来软弱无力。如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封存等措施,由于法律规定这些措施由当事人自己执行,而一旦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措施不予执行,行政机关采取的这些措施就形同虚设。同时,对违法

8、行为人接受行政调查时,说谎话、作伪证、干扰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由于目前法律对非诉讼阶段作伪证不追究伪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此也无可奈何。  二是案件执行没有保障。实行罚缴分离以后,工商部门由于没有强制执行权,当事人如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执行只有依靠法院来完成。在我国当前公民12全文查看和法人守法意识普遍不高,连法院判决都不愿自觉履行的状况下,工商部门的执行情况可想而知,处罚决定不能及时、有效地被实现甚至成为一纸空文,极大的削弱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自身建设不适应  1.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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