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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送材料(正式稿)盐城市航道管理处行政权力事项资料汇编盐城市航道管理处2015年10月一、行政权力汇总表权力主体名称:盐城市航道管理处权力主体类型:地方性法规制授权组织序号权力代码行政权力类型行政权力名称法律依据及条款制定发布机关承诺时限备注1JS090000JT-XK-1008行政许可在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桥梁、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的审核对五级和六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者设置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趸船,航道边坡、边坡
2、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的船坞、滑道、装卸设施的审查同意对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置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趸船,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的船坞、滑道、装卸设施的审查同意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1987年10月1日实施,2008年12月27日修正)第十四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2、《
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9日修正,2010年9月29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以及在一至七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置下列设施,其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一)专用航道交叉口;(二)隧道、渡槽;(三)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四)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趸船;(五)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的船坞、滑道、装卸设施。国务院省人大4个工作日2JS0
4、90000JT-XK-1014行政许可对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以及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正)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国务院4个工作日3JS090000JT-CF-1386行政处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
5、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务院交通部4JS090000JT-CF-1387行政处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
6、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
7、为。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幅射装
8、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国务院省人大5JS090000JT-CF-1388行政处罚违反许可(擅自或未按审查决定内容)建设、设置临河设施的的处罚《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9日修正,2010年9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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