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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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思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而市场经济的正常有效运作,又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竞争法制环境为前提。自我国政府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竞争法制建设问题就一直为各界所关注,随着我国立法机关不断加快建设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步伐,制定我国市场竞争规则的核心法律——反垄断法,也正式地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日程,因此,科学发展观就是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贯彻的原则精神。本文试图从经济学及法理学的角度对其进行推理和分析。一、反垄断法本质上是和科学发展观契合的反垄断法出现时

2、期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那时正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时期,由于发展不平衡市场竞争变得异常激烈和残酷,种种垄断行为使得中小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的发展权受到了极大的抑制,消费者权益被藐视,社会公益被虚化,因此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必须具备经济和社会两个层面发展的双重任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一百多年过去了,这两大社会基本诉求对法律的呼唤并没有减弱,相反,伴随着各国经济交往的增加和竞争程度的提高,经济效益和人本意识更成为人们所共同关心的一个话题,因此以人为本和统筹发展的理念在各国赢得了共识。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

3、精神契合并不意味着科学发展观下对反垄断法的实际研究任务的减弱,考虑到新时代的瞬息万变和市场规制需要的不断演变,如何结合当前城乡区域等趋向一体化,与矛盾重重的复杂形势,确保我国最终出台这部21世纪的《反垄断法》仍然是一个需要认真分析的课题。二、我国反垄断法与其它相关法律的关系尽管从广义上讲人们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但是如果对已经建立的相关法律展开深入的考察和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反垄断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无论在立法目的上,还是在基本原则的确立上相应执法机关的设计以及实施手段运用等方面都

4、存在明显的差异。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包含部分理应由“反垄断法”来规制的内容,如何从立法的角度处理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未来《反垄断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保留原有的反不正当法而将其原有的属于反垄断规制的内容归入到正在起草制定的反垄断法中较为合适。因为: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立法形式已得到法律界和法学界的普遍认同,并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不断开展,已被越来越多的人士所认识。第二,这样做将会进一步地强化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会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现有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规范、我国市场竞争规则和相应的法律

5、体系。第三,有利于构筑我国反垄断法的经济宪法地位,以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起我国经济法及其理论研究的新体系。第四,将有利于我国与其它国家以及各个国际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制的学术交流和对话,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在该两个领域从事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向国际上介绍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建设和运作状况,并且能够在各国经济不断走向区域化和国际化的新的国际经济发展形势下更多地参与该两个领域的论证和制定工作,以更好的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三、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观看三大传统经济垄断行为各国现有反垄断法的调

6、整范围一般都包括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大块,2002年的我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写道:“本法所称的垄断是指下列排除和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它协议一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企业兼并造成过度集中(或者企业过度集中)的行为,”具体来讲,当代反垄断法所需求调整的范围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垄断协议(又称为限制竞争协议)这种垄断最为常见,危害也极其明显,因为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乃是

7、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产生作用的根本原因,竞争实现了各种经济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并促使经营者不断的提高生产效率,提供更为优质价廉的产品,而垄断协议会削弱甚至会消除竞争,使得经营者满足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而不思更新。一些经营者结成同盟,会产生对其他经营者的竞争的排斥,也增加了潜在的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度。而价格的固定和市场的划分,使得来自消费者的市场压力减轻,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的弱化。总之,垄断协议不利于市场的扩大与发展,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转型尚未完全结束的国家,用

8、“科学发展”的实质性标准来对种种情形的联合经营行为做出评判,显然具有更现实的意义,尤其在入世背景下出于对“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考虑,应坚持促进经济社会基本发展的实质性原则,而不是单纯的形式标准。以我国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质标准,禁止一切干扰竞争阻碍发展的联合协议,而对某些有益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议予以豁免,应该是我国反垄断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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