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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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软科学计划)管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7个配套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2号)精神,结合软科学计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软科学计划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针对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创新发展问题进行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第三条软科学计划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是指省委、省

2、政府对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安排部署要求解决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各市针对行业、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迫切需要开展的软科学研究任务。一般项目是指根据《山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组织申报,经评审确定的研究任务。第四条软科学计划按照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注重应用、择优支持的原则实施。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第五条软科学计划管理主要包括: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项目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第六条省科技厅是省软科学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计划的规划、布

3、局、指南编制与发布、评估和监管等,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受理审查、论证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第七条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及省科技厅批准的其他单位是软科学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软科学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是软科学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软科学计划项目具体实施及其相关的过程管理,并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完成软科学项目其他管理工作。第三章申报与条件第八条省科技厅组织编制年度《项目指南》,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申请项目要符合《项目指南》要求,原则上通过省科技

4、计划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在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材料。重点项目也可不通过网上申报,由省科技厅或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各市政府提出研究任务,经省科技厅办公会研究审定,定向邀请或公开征集研究基础好、研究能力强的单位和研究团队,原则上需要2家或2家以上的单位竞争产生。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和承担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申请单位须为我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工作基础,并能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保障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研究。(二)承担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

5、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三)承担项目负责人在研的软科学计划项目不能超过两项。第四章评审与立项第十条一般项目受理后,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提交专家评审推荐。经行业管理、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对评审推荐结果研究审议,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名单,报省科技厅办公会议审定。重点项目受理后,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单位的选择,报省科技厅办公会议审定。第十一条专家评审论证可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和答辩等方式。第十二条评审论证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学科领域分布情

6、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应当充分考虑专家组成的专业性和配置的合理性,并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三条鼓励支持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的合作研究,鼓励支持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研究;鼓励支持基层单位开展软科学研究。第十四条经省科技厅办公会审定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共同签订《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者视作自动放弃。第五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

7、》组织项目实施,包括组织开题研讨、中期检查等,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可以采取抽查、委托检查等形式,对项目的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软科学计划的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调整变更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核准。项目实施期内,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或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或终止。第十七条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应当责令进行整改。对整改

8、不力的,可终止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软科学计划。第六章验收与评价第十八条软科学计划实行验收结题制度。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研究截止日期起三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研究报告(成果)》、《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决算表》和《政策建议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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