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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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害公务罪中的几个问题内容摘要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有序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部门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管理职能来实现。为此,国家在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必须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刑法手段,来预防和惩治各种非法干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为其履行职务正常地进行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和理解还存在较大分歧。为树立执法权威,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对于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动辄用最严厉的手段--刑法手段加以打击,加上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执法思想的影响,对那些阻碍公务执行的轻微

2、违法行为也作犯罪处理,人为扩大了妨害公务罪的打击范围。本文拟就妨害公务罪中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有序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部门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管理职能来实现。为此,国家在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必须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刑法手

3、段,来预防和惩治各种非法干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为其履行职务正常地进行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对本罪的认定和理解还存在较大分歧。为树立执法权威,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对于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动辄用最严厉的手段--刑法手段加以打击,加上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执法思想的影响,对那些阻碍公务执行的轻微违法行为也作犯罪处理,人为扩大了妨害公务罪的打击范围。本文拟就妨害公务罪中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刑法第277条的罪名问题关于刑法第277条应定何罪名问题,理论界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该条4款每款均应定一独

4、立罪名,即存在4罪: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阻碍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罪,阻碍履行红十字会工作职责罪,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只规定了一个罪名,即妨害公务罪。目前,理论上以第二种观点为通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也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我赞成第一种观点,认为通说的见解并不可取,理由如下:首先,从现行刑法典各条文的比较来看,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立法者对该条并没有概括出妨害公务罪这一罪名,而是将第1款独立规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

5、执行职务罪。据此可以推知,对随后3款立法者的本意也是独立定罪。因此,第二种观点将该条4款概括为妨害公务罪一罪违背了立法者意图。其次,从新旧刑法典比较来看,妨害公务罪这一罪名来源于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当时该罪的含义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法条将该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列规定,且仅用一条,条下未分款。而新刑法第277条对旧刑法第157条作了较大修改,分别不同的人员共用了4款对阻碍行为加以规定,并且对阻碍不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求也规定不同,有的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有的不要求;有的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有的不要求。可见,新刑法该条犯罪的构成条件与

6、旧刑法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从前述也可得知该条4款罪名目的的构成要件也互不相同。无视新旧刑法的区别,无视4款罪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将第277条笼统概括为“妨害公务罪”,—方面会使人误认为新旧刑法规定相同,另一方面又会出现同一罪名下包括构成要件不同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情况,违背罪名和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因此颇为不妥。综上,我们认为刑法第277条规定了4个罪名,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阻碍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罪、阻碍履行红十字会工作职责罪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应当指出的是,这只是我理论上的探讨,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该条概括为一罪,即妨害公务罪,而最

7、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其权威应得到尊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我们仍应按妨害公务罪一罪来理解。同时,为了能更好地与司法实践相接合,我们在以下的论述中也采用妨害公务罪一罪的立场。二、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如前所述,妨害公务罪各款行为的构成要件都不尽相同,其中前3款均规定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第4款则特别强调必须是“未使用暴力、威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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