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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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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性及适用规则——兼论我国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责任重合适用规则内容提要: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是因为同一侵权行为受到不同法律部门的评价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不同于法律责任的竞合,且主要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重合,具有或然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对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制度作出专门性规定,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侵权行为法律责任重合的适用规则包括一般适用规则和特殊适用规则。《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加以完善。一、《侵权责任法
2、》第4条关于法律责任重合性规定的阐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论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性及适用规则——兼论我国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责任重合适用规则内容提要: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是因为同一侵权行为受到不同法律部门的评价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不同于法律责任的竞合,且主要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重合,具有或然性
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对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制度作出专门性规定,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侵权行为法律责任重合的适用规则包括一般适用规则和特殊适用规则。《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加以完善。一、《侵权责任法》第4条关于法律责任重合性规定的阐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即确认了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制度。
4、具体说,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是指同一民事侵权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该侵权主体应并列承担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制度。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是同一民事侵权行为因受到不同法律部门多重调整和评价的结果。对其含义和特征可做以下几方面的理解:(一)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因同一民事侵权行为而引起侵权行为法律责任重合的构成,是民事主体只实施了一个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是实施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不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
5、合,强调引起法律责任重合的原因在于侵权行为本身的惟一性和同一性。侵权行为本身的惟一性,是指侵权行为在数量上的单一性,不具有数量的多个性;同一性,是指侵权行为就其整个行为内容和过程而言,具有完整性和不可分割性,该行为作为行为本身整体所受到的法律意义上的总体评价。民事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可能实施数个具体行为,但该数个具体行为就构成侵权行为整体行为而言,都不具有独立存在和独立评价的法律意义。此种情形下,应认定不具有独立存在和独立评价的法律意义的数个行为的整体只构成了一个独立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的行为整体
6、。正是该作为整体性的侵权行为引起了法律责任的重合。(二)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因受到不同法律部门的多重法律评价而发生不同法律部门及其法律责任都具有其独立地位,由此决定了不同法律部门对同一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独立性及其评价后果的独立性。评价后果独立性的表现之一即为不同法律责任的独立产生和独立承担。不同法律部门在对同一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评价过程中,是按照其各自的评价原则、评价规则和相应的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的,彼此之间并不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为了体现不同法律部门评价的独立性及其评价后果的独立性,实施同
7、一侵权行为的民事主体应基于不同法律部门的评价而分别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由此引起了侵权行为法律责任重合的发生。(三)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明显不同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的重合和法律责任的竞合的概念在使用中尚未统一,比较混乱,很多学者将两者相互混淆。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将两者区分开来是十分必要的。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有的民法学者认为:“责任竞合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所谓广义的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违反多个法律规定,产生多个法律责任的现象。”[1]“狭义的
8、责任竞合,又称为选择性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行使。”[2]可见,民法学者主要是从请求权角度来研究法律责任的竞合。应当肯定,民法学者对法律责任竞合的研究是比较成熟的,也对其他部门法学中研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竞合有启发和借鉴意义。刑法学中,刑法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刑法学研究竞合的角度与民法学完全不同。在刑法学中,不可能从请求权角度研究竞合,也不是从法律责任角度来研究竞合,而是在罪数形态中,主要研究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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