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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24号上诉人曾××与上诉人重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0-12-1710:50:33 浏览量:21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崔×。上诉人曾××与上诉人重庆××有限公司(以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沙法民初字第3957号民事判决,曾××、××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
2、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3日进行了询问。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崔×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曾××、××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签订了《员工聘用协议书及员工保密合同书》,约定甲方(××公司)聘用乙方(曾××)主要从事软件外包服务及产品开发方面的工作,聘用期为2008年5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为1500元,转正后工资为25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项目补贴和出差补助。合同还约定,甲方将在一年内补助乙方由于离职加入公司所产生的经济损失2000元整,具体补助方案为在转正
3、后的十个月内,每月在工资中额外补助200元。如非个人工作态度、执行工作纪律及履行外派协议原因,试用期未通过,甲方将在解聘时一次性补助乙方2000元整。同日,曾××、××公司又签订了《重庆××有限公司派遣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乙方派往北京时代正邦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软件项目设计、开发及维护等工作。派遣期间为2008年5月9日至2009年5月8日(根据项目需要以实际排遣时间为准)。派遣期间乙方待遇为基本工资(转正后)1800元,项目考核工资700元/月(试用期间无项目考核工资),出差补贴按照每月30天,每天30元计算,每月900元。合同签订后,曾××即被派往北京时代
4、正邦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直到2009年2月13日曾××离开北京时代正邦科技有限公司回到重庆。曾××在北京工作期间,××公司已经按月将曾××每月的项目补贴、生活补助、因离开其他公司加入××公司的经济损失每月200元等打入曾××的工资卡上。其中2009年2月份,因曾××只在北京工作了13天,故其项目津贴为315元、生活补助为390元。2009年3月10日××公司解除与曾××的劳动合同,给曾××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曾××支付了解除合同补偿金1800元和工龄补偿1800元,共计3600元。曾××不服,向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
5、会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审结。曾××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曾××放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并将要求××公司赔偿未办理社会保险的损失14209元的请求变更为要求××公司为其补办社会保险。××公司同意为曾××补办社会保险,但要求曾××应缴纳其应予缴纳的部分。对曾××请求的经济损失200元、生活补助390元、项目补贴7700元,××公司辩称已经将这些款项打入曾××账户。××公司还辩称曾××的基本工资只有1800元每月,××公司在与曾××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支付了其两个月的基本工资,不同意曾××的第5、6项请求。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调解未果。曾××一审
6、诉称:曾××于2008年4月30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外派协议,合同履行时间为2008年5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外派履行时间为2008年5月9日至2008年5月8日,合同规定基本工资2500元每月,外派协议上规定项目补贴金700元每月,外派期间生活补助900元每月,公司承诺补偿我离开其他公司加入××公司的经济损失2000元,此补偿金分10个月进行补偿,从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每月补偿200元。××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曾××、××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法律规定,××公司应赔偿我:1、离开其他公司加入××公司的经济补偿200元,2、2
7、009年2月份的生活补助390元,3、加班费1871元,4、项目补贴7700元,5、经济补偿金4300元,6、解除劳动合同前未提前30日通知我,应赔偿一个月工资4300元,7、××公司未给曾××办理社会保险,应赔偿曾××14209元。上述金额合计32970元。××公司一审辩称: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实,但曾××的基本工资只有每月1800元,曾××请求的加入××公司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项目补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已支付给曾××。同意给曾××补办社会保险,但需要曾××缴纳其本人应负担的部分。由法院依法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
8、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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