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检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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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以下称检验)工作,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工作的管理,依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广东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指定管理办法》(以下称《指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已经取得检验资质认定认可(如CMA资质认定、CNAS认可等

2、),且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局)备案后的生产企业(以下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出具本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资质备案,以及开展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省局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资质备案和开展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称市局)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检验人从事备案检验工作,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第二章检验

3、资格备案第六条出具本企业检验报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检验资质认定认可(如CMA资质认定、CNAS认可等);(二)具备独立承担本企业产品备案检验所必需的卫生化学检验项目能力,或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能力;(三)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办法要求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第七条 检验资质备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指定办法》向省局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省局组织专家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资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核

4、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省局组织成立现场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通过”。第十条 省局依据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资质备案后,可出具本企业自主生产和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检验报告;其他企业委托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由委托企业自主选择本企业或第三方备案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第十二条省局对检验资质备案每满4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组织开展复核审

5、查工作。第三章检验与报告第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确定检验项目。同一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应当一次性独立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得转包其他检验机构。第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内部申请部门向检验部门提出检验申请时,应当一次性提供检验所需包装完整的样品、《备案检验信息登记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检验部门应当对样品及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做好样品、资料的移交、备案检验编号及相关记录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样品编号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检验

6、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样品检验,不得漏项或缺项。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准确。检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规定保存。第十六条 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体例(附件1),包括封面、声明、检验等内容。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的检验依据应当写明标准、规范(含出版年号)等的名称与编号。出具卫生化学检验报告时,应当注明相应的检验方法。第十八条 检验报告中每部分检验项目的结果页应当有签字、日期并加盖公章,签字人应当为授权签字人。封面日期应当填写授权签字人的最终审核日期。检验报告空

7、白处应当有“以下空白”标记。多页检验报告还应当加盖骑缝章。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部门作为企业备案归档资料,一份由检验部门留存。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不得涂改、变更。检验报告确实存在打印错误等情形时,检验部门确认后应当收回原检验报告,重新出具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交本季度发出备案检验报告季度信息表(文字版一份,并附电子版),并应当每年向省局提交备案检验工作年报。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符合样品储存条

8、件的场所。样品的留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24个月。对超过留存期限的样品自行销毁,处理时不得污染环境。留样的处理应当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符合档案存放条件的场所,并建立检验档案资料整理、保存、查阅、使用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检验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超过保存期限的检验档案资料自行销毁并作详细记录。检验报告及重要档案资料的电子文档应当长期保存。第二十四条 检验档案资料应当包括检验申请与受理相关资料、检验样品交接及检验流程记录、检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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