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对国家财产权利的立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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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我国《物权法》对国家财产权利的立法安排  一、对《物权法》有关国家所有权定义及标的范围之规定的评价  (一)“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  《物权法》第45条关于国家所有权的规定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此条规定,涉及两个问题:  1.“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两个基本概念的关系。固有观念中,国家财产即全民所有的财产。  作为政治经济学上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全民所有制条件下主要财产(生产资料)的归属性描述,此种观

2、念是可以成立的。不过,即使经济学上的“财产”可以和法律上的“财产权利”等同,但民法上的所有权与“财产”之间,却存在重大区别。因此,如果说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于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的直接支配的权利的话,那么,“全民所有”则绝对不可能等同于国家所有权。这是因为,作为用来描述一种公有制的高级形态(集体所有为低级形态)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的用语,“全民所有”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全民所有的财产包括归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国家所有权仅为其中的一种。鉴于物权法仅对所有权及其

3、他物权进行规定,并不涉及物权之外的财产权利,所以,物权法中所涉及的“国家财产”,仅是国家财产或者全民所有的财产中的一部分,即国家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财产。由此,国家所有权可以被认为是全民所有制在财产法上的法律表现,但却不可以认定全民所有制只能通过国家所有权加以表现。换言之,“全民所有”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权利概念:国家所有权表现了全民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国家的其他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利益,也表现了全民所有。  据此,《物权法》第45条所规定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应当理解为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一部分,但不能理解为只有国家所有权才能表现全民所有制。  2.国家的法定财产所有权。法律权

4、利的创设或者取得,具有各种不同的根据,其大致包括:(1)法律规定,即直接依据立法的规定而取得的权利,如人格权、法定继承权等;(2)司法判决,即直接根据生效司法判决而取得的权利,如根据法院就夫妻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判决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3)法律行为,即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取得的权利,如合同债权、抵押权等;(4)事实行为,即直接根据某种事实或者事实状态而取得的权利,如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创作活动所生之著作权等。  就所有权而言,其取得亦主要基于上述各种方式。其中,因法律规定、司法判决以及仲裁裁决、行政征收命令等取得所有权为原始取得;因修建房屋、先占等事实行为以及取得时效等取得所有权亦为原

5、始取得;而因继承、遗赠以及各种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为继收取得。  而前述《物权法》第45条显然仅仅是对国家依据立法而直接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的规定,而参照该条文以下第46条至第52条对国家法定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至少国家财产所有权中最重要的部分,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国家专属财产。  (二)国家专属财产与非专属财产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1.立法规定的具体范围。《物权法》第46条至第52条对国家专属财产与国家非专属财产的具体范围

6、作出了规定。国家专属财产是指其所有权只能由国家享有的财产,包括国家对矿藏、水流、海域(第46条)、城市土地(第47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第50条)以及国防资产(第52条)等;国家非专属财产则是指其除国家之外,其所有权亦可为其他主体享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包括某些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第47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第48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第49条)、文物(第51条)以及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第52条第2款)等。  2.有关立法的意义。在宪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物权法》第46条至第52条确定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范围。

7、这些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不仅直接由宪法和法律直接创设,而且多数不能进入民事流转。其中,国家专属财产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1)财产所有权直接由法律赋予,国家无需进入民事活动领域即直接依法取得其财产权利;(2)国家专属财产所有权不具有民事上的可让与性;(3)前述财产所有权均不具有民事上的强制执行性;(4)前述财产所有权原则上不适用物权法的具体规则。例如,国家享有的土地等不动产所有权不适用物权变动的公示规则(对此,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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