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我国《物权法》对国家财产权利的立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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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我国《物权法》对国家财产权利的立法安排内容提要:《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及全民所有”,是指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一部分,但不能理解为只有国家所有权才能表现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权具有公权利性质,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和其他所有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不等于这些权利具有同等性质。物权法有关公法人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以及国家投资人地位的规定,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相关规则逻辑混乱、互不衔接,且明显背离实际生活,是一种历史倒退。关键词:物权法/国家财产/国家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Abstract:PropertyLaeansstateobodyallpeople-o.Stateoese

2、qualprotectionofstateoeanthatalltheserightsareequal.InPropertyLaententerprisejuridicalperson,andtheregulationsofnationalinvestors’statusviolatethelegalprincipleofpropertyla,disobeyingthepracticallifeobviously.Hence,itisakindofhistoricalbackwardaction.Keywords:propertylaw;stateproperty;stateowne

3、rship;righttopropertyofenterprisejuridicalperson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涉及国家财产的物权立法安排的问题,自始至终都存在各种重大争议,其中,“国家是否为物权主体?国家财产所有权由谁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如何?”等,为争议焦点,均被列入“十大疑难问题”。这些争议问题中,有的已经妥当解决(如国家财产所有权应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1]),有的暂被搁置(如关于国家的物权法主体地位问题,交由将来制定民法典总则时再加以解决),但有关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以及国家财产的权利具体表现形态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由此,物权法的某些规定便具有模糊的特点。

4、由此,正确理解物权法相关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以科学的态度对物权法某些条文进行评价和分析,有助于此部法律在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和物权理论研究的继续深入。一、对《物权法》有关国家所有权定义及标的范围之规定的评价(一)“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物权法》第45条关于国家所有权的规定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此条规定,涉及两个问题:1.“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两个基本概念的关系。固有观念中,国家财产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作为政治经济学上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全民所有制条件下主要财产(生产资料)的归属性描述,此种观念是可以成立的。不过,即使经济学上的“财产”可以和法律

5、上的“财产权利”等同,但民法上的所有权与“财产”之间,却存在重大区别。因此,如果说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于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的直接支配的权利的话,那么,“全民所有”则绝对不可能等同于国家所有权。这是因为,作为用来描述一种公有制的高级形态(集体所有为低级形态)的用语,“全民所有”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全民所有的财产包括归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国家所有权仅为其中的一种。鉴于物权法仅对所有权及其他物权进行规定,并不涉及物权之外的财产权利,所以,物权法中所涉及的“国家财产”,仅是国家财产或者全民所有的财产中的一部分,即国家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财产。由此,国家所有权可以被认为是全民所有制

6、在财产法上的法律表现,但却不可以认定全民所有制只能通过国家所有权加以表现。换言之,“全民所有”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权利概念:国家所有权表现了全民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国家的其他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利益,也表现了全民所有。据此,《物权法》第45条所规定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应当理解为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一部分,但不能理解为只有国家所有权才能表现全民所有制。2.国家的法定财产所有权。法律权利的创设或者取得,具有各种不同的根据,其大致包括:(1)法律规定,即直接依据立法的规定而取得的权利,如人格权、法定继承权等;(2)司法判决,即直接根据生效司法判决而取得的权利,如根据法院就夫妻离婚

7、时分割共同财产的判决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3)法律行为,即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取得的权利,如合同债权、抵押权等;(4)事实行为,即直接根据某种事实或者事实状态而取得的权利,如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创作活动所生之著作权等。就所有权而言,其取得亦主要基于上述各种方式。其中,因法律规定、司法判决以及仲裁裁决、行政征收命令等取得所有权为原始取得;因修建房屋、先占等事实行为以及取得时效等取得所有权亦为原始取得;而因继承、遗赠以及各种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为继收取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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