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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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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山林纠纷初探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山林纠纷初探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山林纠纷初探 随着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山林权益与广大农民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广大农民对山林资源越来越重视,然而在农村第一轮承包时,因工作粗放、山林界址没有明显参照物等种种原因,导致农村山林纠纷越来越多,使林权纠纷成为当前农村纠纷新的因素,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导致群体性纠纷甚至恶性事件的发生。 目前,农村山林纠纷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农村一轮承包时,因工作人员没有认真上山踏界,只是对山一指或对树一认而确定界址,致使很多界段不明确,使相邻的两方极易产生纠纷。 (二)当时划定山界时,很多“零星地”只是附属于某片责任
2、田或某片山林,但是都未在承包合同上详细记载,导致权属关系不明确,当山界发生争议时,无事实无依据,大家都互不相让,使纠纷难以调解。 (三)颁发林权证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村都是临时抽调工作人员参与此项工作,而这些临时工作人员对于颁发林权证的政策性、严肃性认识不够,大多仅凭各家各户填写的申报表格就颁发林权证,而未亲自到现场与周边农户实地核对山林界址,使个别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故意将错误界段填写入林权证,从而发生2-3个林权证都重复登记一片山的现象,使权属凭证瑕疵较多,不能成为今后解决纠纷的确定依据。 (四)集体林地承包程序不规范,村级林地档案不齐全,许多林地档案只记载各户所属林地块数、面
3、积,而没有每片林地的准确界段,为今后留下争议隐患。 面对越来越多的山林纠纷,基层司法所在受理此类矛盾纠纷后,面临许多的难题,调解工作难度大,调解成功率较低。 ¬——取证难。一是许多当时参与划界的人不愿作证指界;二是经历时间较长,证人不能准确说明事实真相;三是许多当时参与划界的当事人已经不在了。 ——诉讼难。一方面农民因考虑经济因素不愿进行诉讼,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只受理权属纠纷,而不受理山林界段纠纷,导致仅凭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颁发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已经不能妥善处理林地纠纷,原有处理办法已完全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法律适用难。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基层人民调解
4、员发现,我国有关山林界址的法律法规与现行林业政策存在一定冲突,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全面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林地抵押,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林地只能进行流转而不能进行抵押,《物权法》也没有将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列入可以抵押的范围。 ——操作难。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处理农村林地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其中的概括性原则性多,具体到纠纷个案时却很难进行操作,导致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这类纠纷时难有立足点,在工作的开展中处于被动地位。 面对农村林界纠
5、纷高发态势,结合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际,探索解决途径,提出几点解决林地纠纷的办法: 一是成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仲裁机构。众所周知,农村林权证是由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地确权证书,因此可由市林业部门牵头成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仲裁机构,如遇到双方都无法举证,也难以查清争议林地的情况时,可进行仲裁。 二是法理结合调解纠纷。可依托乡、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充分尊重民间习惯的前提下,以山起岭,水起沟、坎、路等重要标志物为调解纠纷的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定界址,平息纠纷。 三是依托部门综合力量。针对跨区域的山界林权纠纷,可以采取联合林业部门、国土部门、水利部门等多部门联合调解,以
6、早期原始资料为依据,确定界段,共同制作《处理决定书》,解决山林纠纷。 四是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林地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编辑: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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