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ID:25580653

大小:73.69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1-21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_第1页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_第2页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_第3页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_第4页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7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

2、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利用、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不包括农村个人自建自用住宅和临时性民用建筑,但鼓励采用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

3、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能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4、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九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5、。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法备案和发布。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家尚未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限制和禁止

6、使用的民用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和变相推荐的内容。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十三条使用列入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目录中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重大科研项目、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工作:  (一)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标准制定;  (二)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

7、的推广;  (三)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五)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第十五条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居住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第十六条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节能建筑标识和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