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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首页 文件发布 工作动态 经验交流 技术标准 政策法规 网上办公 网上咨询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vartemp="";if(temp!="")document.write("发布部门:");elsedocument.write("");vartemp="";
2、if(temp!="")document.write("文号:");elsedocument.write("");vartemp="";if(temp!="")document.write("作者:");elsedocument.write("");日期:2011年05月11日vartemp="";if(temp!="")document.write("来源:");elsedocument.write("");[打印文章][关闭本页]varcrtime
3、="2011.05.11";if(crtime<"2006.08.09"){document.write('');}.h1{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
4、EIGHT:173%;TEXT-ALIGN:justify}.h3{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DIV.union{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DIV.unionTD{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十一届人大第17号公告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5、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17号)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号公告公布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利用、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不包括农村个人自建自用住宅和临时性民用建筑,但鼓励采用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7、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能意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8、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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