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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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以下简称“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行为,引导社区科学、集约、高效利用集体用地,保障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号)、《关于印发龙岗区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

2、府办〔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龙岗区城市化进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尚未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细则所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公司)均包含上述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集体用地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所属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拆迁安置返还用地等集体可用土地。  第四条26本细则所称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项目包括: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集体用地合

3、作开发(含作价入股)、集体用地参与城市更新、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集体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等项目。  (一)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主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自行组织实施的集体用地开发建设和城市更新项目。  (二)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含作价入股)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引进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开发或以土地作价入股共同成立公司等方式实施涉及集体用地但不属于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开发项目。  (三)集体用地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其在城市更新项目内的集

4、体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参与城市更新合作改造的项目。  (四)集体用地使用权及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外转让集体用地,以及转让涉及社区集体用地的公司(以下简称“集体用地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交易项目(含城市更新项目)。  第五条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应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依法合规的原则,以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前提,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开发集体用地或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第六条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所得资金收入按不低于该项土地和

5、地上附着物资产评估值列作公司公积金,用于发展经济、公共设施建设、股东社保支出等公共支出。26  第七条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项目应经公司董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资会”)、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参与城市更新的,还需满足《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下同),报街道办审查同意后,循有关程序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或交易手续,具体操作流程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街道办应在审查同意后15日内将审查情况及相关资料抄报区国资委。  第八条城市更新项目中集体用地面积占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总面积超过20%,或改造前城市更新项目

6、中集体物业面积占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总面积超过1/3的(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项目具有主动权),应通过公开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合作方,同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项目不具有主动权),可不通过公开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选择合作方,相关资产处置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26对于《关于印发龙岗区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21号)出台前(即2011年4月12日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已签订合作协议并经过公司股东代表大会

7、审议通过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和参与城市更新项目,不违反土地及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且能够保障社区集体利益的,可以不重新选择合作方,公司本着诚信原则在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后,履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和街道办审查等合作开发程序;对于违反土地或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由区规划国土或城市更新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条龙岗区辖区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之间、同一公司内部以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与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可在履行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本细则相关民主决策规定后进行协议合作。第二

8、章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遵循下列步骤程序:  (一)项目论证。1.公司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初步规划和设计、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安排等相关情况。2.将项目主要事项在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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