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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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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牛副局长非法持枪狂殴记者该当何罪? 5日下午,多名当事人向《南方日报》记者证实了“牛豪持枪殴打记者”确有发生,目前牛豪正在通过中间人进行“调节”。漯河市公安局回应称,“领导高度重视,警方已立案,目前正在侦破中”。漯河市委宣传部也证实了“警方立案”的消息,同时表示漯河市房管局内部也开始着手进行调查。(2012年04月06日《南方日报》) 牛豪何许人也?据漯河市委宣传部证实,牛豪为漯河市召陵区房管局副局长,今年28岁,为漯河市房管系统最年轻的领导干部之一。常言道:“自古英雄出少年”。而在目前就业形势还很严峻
2、的今天,像牛豪这样的年轻人能够如此之快地走上领导岗位,在令人艳羡不已的同时,也不得不令公众本能地产生这样的质疑:牛豪究竟有啥背景? 果然不出公众所料,牛豪之所以走上个人事业发展的快车道,之所以牛气得不假思索便掏出家伙顶着记着脑袋,还拉开枪栓声言要先在记者大腿上开一枪,原来,还是因为牛豪有个简直与“李刚”不相上下的老爸——漯河市房管局负责纪检的局领导。当然,笔者估计,牛豪的背景肯定还不止有这样一个“名爹”。不然,牛豪不会公然猖狂到如此程度。 有关牛豪率众狂殴记者的消息,可以说简直到了令人发指、无法无天、无
3、以复加,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活脱脱一个黑社会“黑老大”的典型标本。然而透过这起影响极为恶劣的殴打记者事件,笔者也和公众一样,此时最想知道的,就是牛豪的那把手枪到底是怎么来的?又是谁允许这个比地痞流氓还要无赖三分的牛豪佩戴手枪的? 据报道,急于想摆平此事的“中间人”面对当事人对枪来源的质疑,在电话中表示,那是把假枪。对于此说,笔者以为万万不足为信。其理由有二:一是就凭牛豪的背景靠山,牛豪肯定还有更大的“保护伞”,所以弄把手枪“玩玩”不过是小菜一碟;二是就凭牛豪放荡不羁的性格和成人心态,堂堂一个牛逼副局长
4、,怎么可能有玩假枪的雅兴?况且,同牛豪穿一条裤子的“中间人”的话,只有鬼才相信是真的。 种种迹象和事实表明,现在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牛豪持有的那把枪是假的,也不排除牛豪或者牛豪的狐朋狗友早已将那把真枪调换成了假枪的可能。牛豪究竟有没有资格佩戴枪支弹药?就牛豪目前的房管局副局长身份而言,可说是没有一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中关于配备和携带公务用枪的条件。常识告诉公众,牛豪持枪恐吓和狂殴记者事件,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力,而且已经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
5、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我国《刑法》也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具体条款。由此不难发现,不论牛豪的那把手枪来自何处,既然客观上牛豪持有,而且还公开持枪威吓记者,都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的范畴,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构成要件。 从客体要件看,牛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从客观要件看,牛豪存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从主体要件看,法律规定,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
6、主体,而现年已经28岁的牛豪个人,具有非法拥有、携带枪支行为;从主观要件看,牛豪有非法持枪的主观故意,牛豪不是不知道法律严禁私人非法持枪,而他不仅非法持枪,而且还公然持枪狂殴记者。 由此可见,牛豪非法持枪狂殴记者行为,暴露了一个事件多个方面的违法犯罪问题,其中绝对不可忽视的,就是期待在依法处理这起狂殴记者事件的同时,必须严肃追究牛豪非法持枪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写道:“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从
7、牛豪这次狂殴记者事件中所表现出的种种牛气霸气来看,是不是属于“情节严重”,公众正在对司法机关如何作为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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