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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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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反映:农资市场监管“四乱”现象亟待重视今天,好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农资市场监管“四乱”现象亟待重视》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近年来,工商部门扎实有序地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农资市场环境,保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创了农资市场监管维权工作新局面。但据执法监管、消费维权情况来看,农资产品质量、商家虚假宣传等问题仍在一定范围存在。工商部门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当重视农资市场监管“四乱”现象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监管。一、农资市场监管存在
2、的“四乱”现象1.主体资格乱。一是挂靠经营。部分个体经营户以挂靠、承包为名,打着供销社或农业植保站的名义经营农资,名为集体,实为个人。二是无照经营。在一些偏远的乡镇农村,部分经营者打着服务乡亲的旗号,根本不屑办理《营业执照》;有的甚至直接在田间地头流动销售逃避执法人员检查。三是超范围经营。部分农资经营户因不够资格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安全资格证书》等前置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便采取核定一般经营的化肥、种子等农资项目而偷偷销售农药、鼠药等特殊农资产品。2.监管主体乱。目前,工商、农业、质监等部门对农资产品都有一定监管权限,如农资产
3、品质量检测属质监部门监管范畴,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又负有监管职责,而农药、鼠药等特殊农资销售需农业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以致监管范围有交叉,也有真空地带,存在“谁都管,谁又都不管”的局面。3.经营秩序乱。一是产品质量令人堪忧。多年来质监部门农资抽检结果表明,农资产品合格率一直处于八成左右。可见,仍有为数不少的厂商受利益驱使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并使问题农资产品流入市场。二是虚假宣传层出不穷。部分经营者为了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对农资产品的质量、功效、用途、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故意误导、欺骗消费者。三是经营制度难以落实。
4、部分农资经营户尤其是农村经营户根本没有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不合格商品退市、进销货台账等经营制度的意识,认为工商部门是在找麻烦、添问题,对落实经营制度存在一定抵触情绪。4.法规体系乱。目前,涉及农资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有《农业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几十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部分已不适应当前的市场形势,内容滞后;部分法律法规操作性差,不能适应当前的农资市场监管需要,使农资市场监管缺乏有力的法律武器。二、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对策
5、建议1.广泛宣传教育。一方面,工商部门、消委会应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发布消费警示、曝光农资质量监测信息等形式,提醒农资消费者应选择到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厂家授权委托书齐全的商家根据需要理性购买。另一方面,鼓励广大群众充分利用工商服务站、12315申诉举报平台等渠道,担当和发挥农资市场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和权力,发现坑农害农行为应主动制止、快速举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2.加强行政指导。一方面,利用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等契机,向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广泛宣传《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法律责
6、任、义务,主动规范经营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与农资经营户签订《农资经营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引导农资经营户认识到诚信经营、安全经营的重要性,增强其农资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3.强化执法监管。一是积极与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的农资经营主体,从源头上杜绝乱挂靠、无证照、超范围经营现象。二是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的作用,加强辖区各类农资经营主体的日常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等经营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虚假宣传等坑农害农行为。三是加强与质监、农业、农机等职能部门的沟
7、通协调,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各司其职、各尽其责。4.完善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应将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和执法监管的现实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立法机关反馈,制定一部完整、系统的《农资市场监督管理法》或《条例》,将散乱无形的农资市场管理法规统为一体,便于执法人员掌握和操作,更好地节约行政管理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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