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为本 和谐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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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为本和谐至上  【摘要】中华法系是以义务承担为核心组织起来的,是义务本位的典型范式。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这两种法律思想和范式,对当代人类所遭遇和面临的问题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某些法律部门,如环境法应该是义务本位的,而非权利本位。环境法的义务本位之回归,对于达成人与自然的和谐,贯彻科学发展观具有深远意义。而人权法的义务本位,意味着国家要承担保障人权的义务,这正是今天作为人权保护主要法律渊源的国际公约强调的重点。以上正是中华法系义务本位、和谐理念的当代价值之所在的二例。  【英文摘要】TraditionalChineselaoftakingobligat

2、ionasbasis.Takingrightasbasisandtakingobligationasbasisarets.Theyhavedifferentinfluencestoissuesthemankindsuffersandfacesinthe21century.Environmentallaestic,shouldbeandactuallyisobligationbasedratherthanrightsbased.The“should-be”obligationbasedenvironmentallaonizationbetanandtoim

3、plementingthescientificdevelopmentdoctrine.Obligationbasedoriginofhumanrightslaeansthatthestateshouldsafeguardhumanrightsasitsresponsibility,ainsourceofhumanrightslaplesforcontributionofChinesetraditionalthoughtstomodernvalues.  【关键词】权利本位;义务本位;和谐理念;当代价值;环境法;人权法  【英文关键词】takingrigh

4、tsasbasis;takingobligationasbasis;harmonizationdoctrine;modernvalue;environmentallaanrightsla.  三、义务本位,追求和谐对当代法的价值  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制度选择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有适宜与否之别。同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的历史阶段和法律制度,不能一概而论。改革开放30年来,权利本位的学术主张和立法实践都具有进步意义:一方面,在物质匮乏的年代,效率优先具有合理性,权利本位保障了高效率的实现;另一方面,在极权时代,权力、权利、义务三者都没有界限甚至其本

5、身也根本不存在,极权的含义就是权力无所不在,群己无界限,私权(权利)被公权(权力)压迫,无存在或发展空间。因此,在民主法制建设之初,必须以权利本位来析出权力、权利和义务,实现向法治化现代国家的转型。开创权利文化,乃是从人治向法治迈进的伟大标志。可以说权利文化是法治文明的基础[viii]和发展的必经阶段,但并不是其归宿和目标。  在当代,已经世易时移。一方面,经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当前以及今后一段历史时期,经济发展已经不是第一要务,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愈益突显,这些已经足以要求价值观的调整和转换,改变权利本位作为法的中心价值的现状。另一

6、方面,当权利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乃至成滥觞之时,权利本位自身也就值得反思了。也许这样一个时代尚未到来,但第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权利本位并不能适用于一切法律制度,尤其是对当代的一些新问题无力应对,或明显应对乏力。我们认为,当代法制中有些法律领域必须以义务为本位来构建。只有如此,才合乎其内在的逻辑和现实的要求,才是顺理成章的。例如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目前已经形成系统化的法律规范体系。[ix]法律在这一领域只能是义务本位的,因为它单方面地强调企业的义务承担,并没有相应的权利与之对应。此外,考察现代法两大重镇——环境法和人权法,更能有说服力地证明义务本位的当代价值。

7、  (一)环境法与义务本位  我们首先以当代最突出的问题和最重要的法律领域——环境保护法和可持续发展为例,来阐述我们的观点。  半个世纪以来,人与自然,与环境,与资源的关系日益紧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滥用、浪费等问题层出不穷。这种紧张状态要求有规则来规制,因此产生了环境法,其核心理念在于约束人们的行为,防止对环境的过度使用。  环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环境公共财产论认为,空气、阳光等人类生活必需的元素,不能被看做是无主财产,而是全人类的公有财产,应该由一定的机构代表全人类来管理。公共信托理论认为,可以将环境委托给政府管理,政府应当为全体国民,包括当代

8、人和子孙后代管理好环境,这一理论的实质是建立民选的环境管理机构,政府以受托人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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