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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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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我国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
2、第1内容显示中 [内容摘要]: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民事司法赔偿。但是,由于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主要限定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民事司法赔偿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机会和获得赔偿的范围十分有限。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司法赔偿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关键词]:国家赔偿;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 根据我国《国
3、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并损害了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是,在《国家赔偿法》中,民事司法赔偿只是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民事司法赔偿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构建科学的国家赔偿体系,而且对提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司法赔偿的涵义 综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大致由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
4、有关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块,不包括立法赔偿。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国家赔偿的若干司法解释中,国家赔偿的范围有所扩大。国家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所造成的损害也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司法机关的赔偿范围不限于刑事损害赔偿,也包括民事司法赔偿。国家赔偿范围的不断扩大,是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的共同特征。 《国家赔偿法》明确使用了“行政赔偿”和“
5、刑事赔偿”两个概念,但没有使用“司法赔偿”这个概念。200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首次使用“非刑事司法赔偿”这一概念。在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才真正出现“司法赔偿”的概念。但是,随之而出现的是概念上的混乱。有学者认为,“司法赔偿”就是“刑事赔偿”。[1]这种观点显然与现行的立法有出入。 从法律规定来看,与国家赔偿相关的概念有“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刑事赔
6、偿”、“非刑事司法赔偿”和“司法赔偿”五个。虽然法律条文对“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都有比较明确的定义,但是,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如果要理清这五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首先,与“刑事赔偿”相对应的应当是“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然而,现行法律却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非刑事司法赔偿”相并列,而“民事赔偿”又有自己的涵义。其次,“国家”、“行政”、“司法”后面都可与“机关”连接,但“刑事”一词后面却不能接“机关”一词:“司法赔偿”的义务机关是司法机关,“行政赔偿”的
7、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而“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却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笔者以为,将国家赔偿界定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就可以避免这种概念上的混乱。行政赔偿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或行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司法赔偿具体分为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其中,刑事司法赔偿就是指上述的“刑事赔偿”,是司法赔偿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行政
8、司法赔偿和民事司法赔偿统称为“非刑事司法赔偿”。这样一来,不仅清楚地揭示了国家赔偿的概念体系,而且避免了现行法律条文中关于不同性质的国家赔偿的区分不清问题。 二、我国民事司法赔偿之现状 民事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民事司法赔偿虽然是国家赔偿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却一直为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们所忽视。当时,由于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涵义采用了限制性解释,所以,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限于行政赔偿和刑
9、事赔偿。《国家赔偿法》共分为6章35条,其中“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即本文所称的“刑事司法赔偿”)都有专章论述,而关于行政司法赔偿和民事司法赔偿的表述只有一条即第31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虽然在1996年5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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