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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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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2、第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城
3、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实施。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4、:(一)医疗补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三)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二、下列人员可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四川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四)审
5、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上述机关在编工勤人员及退休人员享受医疗补助政策。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并实行自收自支后,可比照本意见第九条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实际筹资水平不应低于上年度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的2%。四、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包括以下用途:(一)对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以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
6、各地确定。(二)对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方式和标准由各地确定。(三)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以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人员。各地不得自行扩大医疗照顾范围,医疗照顾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各地确定。五、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也不得挤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其它社会保险基金。六、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劳
7、动保障部门主管同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筹资水平、补助项目和标准以及医疗照顾对象的补助项目和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按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其他省级单位和中央在川单位公务员补助的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按所在地规定执行,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的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
8、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八、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老干部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九、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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